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0-08-07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作者:admin
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
2019年,按照中发〔2019〕1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部署,各地坚持目标引领与问题导向,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全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约1.3亿亩,为当年计划新增面积的106%,累计实施面积达到2.9亿亩以上,改革由点及面稳步推进。但与此同时,改革面临一些老问题,还出现地方机构改革后部分地区部门间工作协同性减弱的新情况,需要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中发〔2020〕1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落实2020年改革计划。根据各地2020年改革实施计划,今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1.1亿亩以上(各地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见附件)。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完成今年改革任务。
二、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各地要牢牢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精心设计改革具体操作方案,抓住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利用设施节水、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腾出的空间,协同配套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建立,提高用户节水意识,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要尊重农民意愿,建设符合当地实际的供水计量体系,根据供水计量需要,合理细化计量单元,按照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配备计量设施。鼓励选择量水槽、量水堰、量水标尺等经济适用的设施,利用可起到量水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或“以电折水”等方式,满足基本计量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精确计量。要将计量设施作为灌溉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渠道筹集计量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已完成供水成本核算的大中型灌区要有序开展成本监审,合理制定或调整水价;重点中型灌区要加快推进供水成本核算,争取年内完成核算任务。
三、有序做好改革验收工作。改革实施区域通过验收是完成改革任务的判定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率先完成改革的省份要做好改革收尾阶段各项工作,根据验收办法全面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要深入总结全面推进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改革路径方式,以多种形式开展交流和推广,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要研究建立健全农业节水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评估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和实际成效,与时俱进完善政策措施,持续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河北省要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力争年底前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工作验收办法,对基本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区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工作。
四、积极谋划“十四五”期间改革工作。各地要对标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十三五”时期改革任务,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改革成效进行评估,系统梳理改革经验,查找短板弱项。在此基础上,精心谋划本地区“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安排,做好与国家和地方“十四五”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的衔接,注重补齐短板弱项,为后续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改革时序进度安排应尽可能均衡,避免将大头任务集中到后面几年。
五、切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根据地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牵头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发展,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对上述改革任务,地方政府已明确职责分工的,按照地方有关分工执行。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针对部门职责分歧等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压实部门责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六、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结果已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2020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累计实施面积和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6项重点改革内容。各地要按照上述两项考核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自评并上传佐证材料,两项考核中各省的自评分数及佐证材料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改革台账是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做好台账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对台账报送不及时或数据质量较差的,将在绩效评价中相应扣分。各地要发挥绩效评价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督促市县加快推进改革。2020年,四部门将继续发挥重点联系制度作用,发展改革委重点联系浙江、安徽,财政部重点联系江苏、广东,水利部重点联系北京、湖南,农业农村部重点联系上海、山西,指导和督促相关地方开展工作。
附件:2020年各省(区、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2020年各省(区、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8/P020200806321032355931.pdf
发改价格〔20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
2019年,按照中发〔2019〕1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部署,各地坚持目标引领与问题导向,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全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约1.3亿亩,为当年计划新增面积的106%,累计实施面积达到2.9亿亩以上,改革由点及面稳步推进。但与此同时,改革面临一些老问题,还出现地方机构改革后部分地区部门间工作协同性减弱的新情况,需要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中发〔2020〕1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落实2020年改革计划。根据各地2020年改革实施计划,今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1.1亿亩以上(各地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见附件)。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完成今年改革任务。
二、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各地要牢牢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精心设计改革具体操作方案,抓住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利用设施节水、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腾出的空间,协同配套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建立,提高用户节水意识,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要尊重农民意愿,建设符合当地实际的供水计量体系,根据供水计量需要,合理细化计量单元,按照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配备计量设施。鼓励选择量水槽、量水堰、量水标尺等经济适用的设施,利用可起到量水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或“以电折水”等方式,满足基本计量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精确计量。要将计量设施作为灌溉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渠道筹集计量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已完成供水成本核算的大中型灌区要有序开展成本监审,合理制定或调整水价;重点中型灌区要加快推进供水成本核算,争取年内完成核算任务。
三、有序做好改革验收工作。改革实施区域通过验收是完成改革任务的判定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率先完成改革的省份要做好改革收尾阶段各项工作,根据验收办法全面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要深入总结全面推进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改革路径方式,以多种形式开展交流和推广,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要研究建立健全农业节水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评估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和实际成效,与时俱进完善政策措施,持续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河北省要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力争年底前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工作验收办法,对基本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区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工作。
四、积极谋划“十四五”期间改革工作。各地要对标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十三五”时期改革任务,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改革成效进行评估,系统梳理改革经验,查找短板弱项。在此基础上,精心谋划本地区“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安排,做好与国家和地方“十四五”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的衔接,注重补齐短板弱项,为后续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改革时序进度安排应尽可能均衡,避免将大头任务集中到后面几年。
五、切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根据地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牵头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发展,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对上述改革任务,地方政府已明确职责分工的,按照地方有关分工执行。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针对部门职责分歧等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压实部门责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六、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结果已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2020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累计实施面积和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6项重点改革内容。各地要按照上述两项考核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自评并上传佐证材料,两项考核中各省的自评分数及佐证材料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改革台账是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做好台账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对台账报送不及时或数据质量较差的,将在绩效评价中相应扣分。各地要发挥绩效评价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督促市县加快推进改革。2020年,四部门将继续发挥重点联系制度作用,发展改革委重点联系浙江、安徽,财政部重点联系江苏、广东,水利部重点联系北京、湖南,农业农村部重点联系上海、山西,指导和督促相关地方开展工作。
附件:2020年各省(区、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2020年各省(区、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8/P0202008063210323559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