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办套取国家资金50余万元检察官称 “集体研究”也是渎职犯罪
扶贫办套取国家资金50余万元检察官称 “集体研究”也是渎职犯罪
2013-08-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吴忠(宁夏)8月1日电 记者申东通讯员杨海蓉 集体研究决定采取虚报、多报红葱种植亩数,套取国家资金50多万元。记者今天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刚刚查处一起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案件。
2009年4月至9月,红寺堡区扶贫办时任主任孙某、副主任李某,在负责辖区红葱种植扶贫项目过程中,为了达到缓解本单位经费不足,以及给种植户增加补助发放标准的目的,集体研究决定采取虚报、多报红葱种植亩数的方法,违规套取、发放国家扶贫专项补助资金50余万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以“集体研究”规避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负有更大责任、作出决策的领导不作犯罪处理,影响和制约着渎职犯罪案件的办理。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对于“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对负有责任的决策、决定人员及相关执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