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执法责任终身追究一线民警看法不一法律界人士称 预防冤假错案重在
河南警方执法责任终身追究一线民警看法不一法律界人士称 预防冤假错案重在
2013-08-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邓红阳 赵红旗
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明确,无论何时发现执法责任民警的执法过错,无论该民警是否已调离、辞职、退休,都将根据其应承担的执法责任,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予以追责。
但《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一线民警对该规定看法不一,有的认为会促使民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有的认为操作起来有难度。法律界人士则表示,对公安机关权力运行中的错误进行终身追责不失为一项好规定,关键是要落到实处。
规定:执法过错终身追责
规定明确指出,应予追责的民警已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将其执法过错调查情况向该民警现所在执法部门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已调离公安机关的,由执法监督委员会将其执法过错调查及认定情况向该民警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应予追责的民警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应予追责的民警已调离、辞职、退休,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执法监督委员会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河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据介绍,该规定对执法质量有严格的考评标准,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4个档次。凡报评全国优秀公安局、全省先进公安局,以及报评全国、全省优秀基层单位的,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不达标或者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达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等措施,限期整改;当年不得被评为公安机关综合性及与执法有关的先进单位;行政首长不得晋升职务或者异地任用。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疑问:执法过错谁来评判
“基层民警执法通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情况。比如,有些案件的错误,并非民警疏忽大意或主观故意造成,而是在认知、判断上出现不同意见所致。这能否认为民警执法有错?”一些民警提出疑问。
也有民警表示对如何追责并不理解。“民警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需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如果认定执法有错,不能只追究民警的责任吧?领导是不是也要负责?”
记者了解到,规定指出,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的实施由各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者是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同时纪检、监察和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关于执法工作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各执法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执法民警负直接责任。
在考核评议上,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由省辖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对基层执法部门执法质量的复核,由省辖市自行确定。
同时,省公安厅对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每年集中复核一次,对省辖市公安局执法部门的复核时间另行确定。
观点:不应完全上级决定
“执法质量要求更为严格,将从根本上增强民警的责任心。”民警郭建岭说,这就要求民警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和减少人情案、关系案,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民警办案越多,风险就越大,责任也越大。少执法就会降低风险,这会不会挫伤民警的积极性,让民警执法时畏首畏尾?”有民警这样问。
也有民警称,判断执法是否有错,不应该完全由本系统上级部门说了算,应该邀请其他司法部门人员、律师和学者参加,以科学标准来衡量,保证其权威性和公开、公平、公正。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雨认为,在责任追究上,应把焦点放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发的错案上。可邀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错案的认定程序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律师张红晓认为,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最关键是能否落到实处。制度落到实处,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发挥预防冤假错案的刚性作用。
法制网郑州8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