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院细化22种社会危险性情形 统一执法标准
江西省检察院细化22种社会危险性情形 统一执法标准
2013-08-20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说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在案发前或案发后已开始策划、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修改后刑诉法和刑诉法规则均对审查逮捕工作中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对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中的“可能”、“企图”、“有现实危险”等缺乏相应证明标准,易带来认识分歧。近日,江西省检察院为此建立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双向说理工作机制,细化、统一了执法标准。
今年上半年,该省检察机关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93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0.47%。
记者8月19日从江西省检察院了解到,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将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5种“社会危险性”,细化为22种情形,引导侦查机关从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或其他证人证言、有关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收集证据,解决了对社会危险性认识分歧的司法难题。
该机制明确了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说理责任,要求侦查机关将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集中附卷,对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也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并在报捕书中详细论证。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专门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和采纳情况进行说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根据案件类型明确说理重点。
该机制同时建立了保障措施,规定对侦查机关未说明社会危险性或未提供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当要求补充,未补充的,可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未说明不捕理由的,侦查机关可以要求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省检察院侦监部门反映,由后者进行监督纠正。
(记者 欧阳晶 通讯员 蔡秀珍 赵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