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上海)专家研讨会日前举行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上海)专家研讨会日前举行
2013-08-21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admin历时近十一年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目前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为集中上海相关知识产权专家的立法意见及时反映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市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等日前举办“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上海)专家研讨会”,汇集上海知识产权界顶级商标专家的意见为商标法修改建言献策。专家们建议为了避免“驰名商标”终身制,误导消费者,建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驰名商标的申请、评选等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取消驰名商标的资格。
新版商标法草案中,规定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打破了商标可视性原则,引得专家们对此颇为关注。同时,一审稿中,设有“单一颜色”,而在二审稿中还是删去了“单一颜色”的可注册商标类型。但有专家认为,增加单一颜色和声音,相对而言,允许声音的注册将打破商标可视性的原则,这是一个更大的挑战,所以比起单一颜色还是先删掉声音为好,当然,如一起删掉更好。但也有专家认为,单一颜色加形状具有显著特征,是单一还是组合颜色,关键还是看结合形状、用途是否有区别性,例如大众、强生,当颜色用于商品上,颜色必然是与物结合的,那么应该是可以注册的,如此而言一审稿的修改更好。
驰名商标的问题也是专家们商议的热点。近年来,许多地方、企业主观地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相较而言,消费者也更为信任驰名商标的商品。
最新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前,白志健委员曾建议在法律中对驰名商标认定作一个时限性规定,对商标认定的有效期规定为3个月或者半年内有效,驰名商标认定不能搞终身制。
对此,专家们认为,取消驰名商标广告宣传,固然能够降低地方、企业争抢“驰名商标”、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驰名商标的困境。驰名商标并非一种荣誉称号,作有效期规定也并不合适。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建议立法设立专门的第三方组织或机构,负责驰名商标的申请、评选等管理工作,引入第三方数据、资料,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工作。同时,明确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不能对驰名商标的存续设时限,但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管理机构监督获得驰名商标企业,对于不符合驰名商标管理标准的企业取消驰名商标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