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正式实施
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正式实施
2013-09-02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正义网昆明8月31日电(记者 肖凤珍 何赟 通讯员 赵安金)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酝酿、起草、论证和反复修改,8月30日下午,云南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下称《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迈上了法制化的台阶。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在党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通过积极探索,创新机制,云南省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8229件,大案要案率达81.95%。同时,关口前移,不断增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结合执法办案共提出预防检察建议4950件,开展预防警示教育19834次,164万余人接受预防警示教育,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734个单位和个人因有犯罪记录在招投标中受到相应处置。
为使云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2011年7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提出了制定《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建议。对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人大内司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吸收兄弟省市立法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反复论证和20多次修改,并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该《条例》共5章33条。除总则外,还包括预防职责,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节。《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并对领导机构、执法主体、监督措施和有关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预防主体的职责和监督保障措施。
《条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同时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对举报人保护、新闻媒体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纳入条例参照执行范围,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开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百如在发布会上作重要讲话。他指出,这是一部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具有云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使云南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这对于加强云南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遏制职务犯罪,建设“法治云南”,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张百如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在会上表示,各级检察院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同时,每个干警都要准确把握、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带头学习,加强宣传,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外协调配合,促进检察预防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形成预防工作合力,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法治云南”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出新贡献。
21家中央级及省级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