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被告因非法捕猎22种野生鸟类被起诉
浙江:两被告因非法捕猎22种野生鸟类被起诉
2013-09-04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网杭州9月3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在贵州务农的黄某在金钱的诱惑下,自2012年10月开始,伙同3名老乡在浙江省瑞安市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直至案发,捕获的野生鸟类达22种。2013年8月30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非法狩猎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瑞安市林业局关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规定指出,瑞安市在全年任何时间、全市任何地点都不允许捕猎鸟类野生动物。2012年10月,黄某接到在外打工时认识的梁某的电话,称可以捕鸟赚钱。黄某便叫了老乡吴某等人,于10月16日一起来到瑞安捕猎鸟类赚钱。
记者从瑞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10月18日,黄某、吴某等四人开始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的江边芦苇丛中,采取用竹竿架起二十余张塑料网,待鸟儿撞到塑料网粘住再捕抓的方式进行捕猎,一天捕鸟数量达200至400只。陆续10天时间里,他们共捕获了野生鸟类3500只。
据悉,黄某与梁某事先商量好,捕来的鸟不论死活,以每只0.7至0.9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梁某再将收购的鸟运到广州出售,卖掉后按照每人捕抓的数量计算价钱。
11月7日,瑞安市公安局上望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进行例行检查时,意外发现一出租房内存放装有大量鸟类的箱子,随后,民警抓获了黄某,吴某得知消息后投案自首。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证实,民警从出租房内缴获的鸟类野生动物11872只,基本以30只一袋装在集装箱内,用冰块保存。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吴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审判长认为该案需要合议,没有作当庭宣判。
黄某供称,他们四人都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过狩猎证,但没有想到捕猎鸟类野生动物会这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