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条例明年实施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
广州医保条例明年实施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
2013-09-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admin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明年实施 广州将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昨日,广州市人社局网站挂出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明确将职工医保退休后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从十年延长到十五年。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缴费年限“老人老办法”
条例中的几条新规定在征求意见以及提交市人大审议时就引起热议,其中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从现行的10年修改为15年就是焦点之一。
条例明确,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达到规定年限,即累计缴费满15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不再交纳医保费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至规定年限,本市户籍职工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新规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0年,明年条例实施后参保的最低缴费年才为15年。
“这条规定基本对已参保人没有影响。”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当初设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年,主要是当初社会医保制度刚刚设立,参保人年龄偏大,但现在职工医保制度已经实施多年,新参保人主要是年轻人,工作就参保,基本不受影响。
将建立医保“公咨委”
目前广州市设立了社保监督委员会,条例规定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医保公咨委”),公咨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条例规定,社保部门组织拟订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章时,应当征求公咨委的意见,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
公咨委及其组成人员有权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单位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不再有“强制医保”表述
在提交市人大审议的一审稿曾提出“全民医保”概念,即只要户籍、学籍或工作在广州的,都要强制医保,这也成为当时讨论的焦点。其后二审稿已经没有了“全民医保”或“强制医保”的表述。
正式出台的条例表述比较模糊,针对居民医保没有“强制”表述也没有“自愿”的表述。只是规定:本市职工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条例明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