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11-11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作者:admin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线路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驾驶资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聘用企业(以下称“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制定上岗要求和岗前培训计划,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 申请与考试
第五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一个系列中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岁至四十五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机车系列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应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连续机务乘务学习一年以上或六万公里以上。
第六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增驾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申请J1、J2和J3类驾驶证时,应担任机车司机职务两年以上且安全乘务十万公里以上,并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
第七条 初次申请和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理论考试或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八条 理论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最多参加三次实作考试。
第三章 驾驶证管理
第九条 考试合格由国家铁路局颁发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下称“驾驶证”)。
第十条 驾驶人员执业时,应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
第十一条 驾驶证应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
(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截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时间。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驾驶证损毁、记载内容变化或驾驶证丢失的,应及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换证或补证。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予以换证或补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对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对J1、J2和J3类驾驶证持有人进行年度审验。凡没有加盖年审合格章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其驾驶证。
第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第二款原因撤销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驾驶证持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吊销驾驶证: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驾驶证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驾驶证的;
(二)所持驾驶证与所驾机车车辆类型不符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每年元月十日前将本企业所聘用的驾驶人员执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或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的,以及违反驾驶证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铁路机车和自轮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