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受到反垄断处罚
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受到反垄断处罚
2013-11-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业内呼吁给予保险业一定豁免权
□法制网记者辛红
记者11月21日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的保险法律工作联席会上获悉,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至今,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为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调查,其中包括湖南、新疆、浙江、河南、辽宁、安徽等地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近两年屡屡受到反垄断处罚,这引起了业内的争议。专家表示,应考虑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反垄断法适用上予以一定的豁免权。
通过自律公约固定车险费率
今年7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性垄断案例,其中,9起因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而遭查处,保险案例占4起,都是在湖南,分别是郴州市、常德市、永州市、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
受到处罚的理由主要是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并对成员单位的保费进行了调控,对各保险公司份额进行了划分,要求新车承保业务必须在新车服务中心办理,否则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使原本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保险企业结成利益联盟,对业务份额或计划形成依赖,丧失参与竞争的动力和积极性,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新车保险市场有效竞争的法律特征。属于反垄断法中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所禁止的“划分销售商品的数量”的垄断协议。
去年12月,湖南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也因为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组建新车保险服务中心,7家单位受到湖南省物价局共2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从涉嫌垄断事项看,除湖南涉及划分新车市场外,其他省份主要涉及定价问题。
目前为止,最大单的处罚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今年7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及6家保险公司被处以总计651.14万元罚款。
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15家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并实施《新疆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固定费率水平及标准,并制定约束和惩罚措施。
恶性竞争逼迫行业固定费率
“从法律条文看,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固定费率的行为确实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但是遭受反垄断处罚的都是车险领域,从行业整体发展格局看,固定费率是发展中必须经历的阶段。”中国人保法律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表示。
据悉,近十余年来,财产险绝大多数时间处于整体承保亏损状态。在1999年到2009年的11年期间,仅2000年、2003年和2005年三年出现少量承保盈利。
“保险公司准备金长期提取不足,行业发展面临很大压力。”李祝用说,2008年保监会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简称70号文),此后市场秩序才得到有效规范,行业效益逐步有所好转。但到2012年,又进入亏损的下行通道,62家财险公司中37家承保亏损。今年上半年则进一步恶化,43家公司出现承保亏损。
正是面临偿付能力和亏损的双重压力,为规范市场秩序,近年来一些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才组织财险公司签署自律公约,统一手续费率并限制折扣率。
李祝用表示,从现在情况来看,保险行业通过自律公约以及类似共保的协议来限制恶性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而近两年稍微放松自律后,行业整体情况又迅速恶化。
2013年3月底,时任保监会主席助理李劲夫表示,要推进商业车险改革,推出行业统一制定的条款和行业纯风险费率。
李祝用认为,行政监管上对行业统一条款和风险费率的推动,也说明现阶段某些涉嫌垄断的行为是行业发展所必须的。
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合规负责人聂尚君表示,在新疆一案中,投保人以客运公司为主,其在费率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不仅要求不合理的费率折扣,还通过中介渠道索取高额手续费,自律公约的签订是为了避免承责险陷入恶性竞争,提高保险产品服务质量。
呼吁明确保险业反垄断规则
各地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执法不仅让保险行业协会茫然,更让保险公司担心。在11月21日召开的会上,多位业内人士呼吁考虑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特殊情况,予以一定的反垄断豁免权。
太平洋财险法律与合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陈蓉认为,费率合作是一种内在的保险业务。从现阶段来看,作为保险费率制定的基础,在损失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上,中国保险业积累的经验都还相当不够。如果反垄断法不考虑这一现实,必将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
“保险行业的费率固定便于市场进入。”陈蓉说,目前财产险市场虽然有41家公司,但从2012年的数据看,人保、平安、太保的市场份额占65%以上,新进入的公司在损失数据匮乏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价成了最大问题。费率适当固定,可以起到价格指引的作用,保证新公司不至于在大公司的规模效应面前面临劣势。
鉴于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与GDP的占比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她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给予保险业适度的空间,或出台专门保险业实施反垄断法指引。
中国人寿财产险股份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杨芳认为,相比国外的立法判例,国内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险业反垄断的适用方面,不够具体清晰。比如美国欧盟都将行业协会公布精算数据、理赔数据、制定纯风险损失率或行业参考费率以及制定标准化保单等保险业务作为反垄断适用除外的领域。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保险业反垄断的尺度和规则。
李祝用认为,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者国家规定实行共保的业务,应该得到反垄断豁免,比如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表示,美国和欧盟都通过立法给予了保险业一定的豁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也应该考虑保险业的特殊情况。
“反垄断法对于保险业的豁免并不是为了减少竞争,而是为了减少恶性竞争,并不是为了保险公司获得垄断利润,而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公司合规部总经理王凌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