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文书上网承载七方面社会价值
最高法:裁判文书上网承载七方面社会价值
2013-11-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中国日报社记者提问:第一个问题,请高法再强调或解释以下,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有没有什么侧重点,我们为什么要发布这两个规定?第二个问题,昨天的媒体访谈会的时候,有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反映,如果双方均不愿意裁判文书上网,是否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这种情况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回答:我首先谈谈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争议和纠纷的裁决,按道理说,裁判文书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影响,所以当事人看这个文书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很多人会提出疑问,为什么一个文书要让全社会都看到,社会公众对这个文书会有兴趣吗?这时,我们就要看一个裁判文书的社会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我粗略梳理了一下,裁判文书上网大致公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一是可以大大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诉请到法院,他的诉请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适用了多少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都应当呈现出来。裁量权公开了,就可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开,首先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最大的压力是来自法官,过去裁判文书的公开幅度非常有限,现在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一个裁判文书的信息可以翻倍、成倍地复制和快速扩散,这对于法官职业化水平、文字驾驭能力、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开对提高法官的素质非常有价值。
三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大家知道,现在建立以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最要求的就是诚信,现在中国社会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打造一个诚信社会。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把违约、侵权、不讲诚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对于打造一个诚信社会价值巨大。
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做出预期,我明天应该做什么,我做什么是合法的,做什么是不合法,通过看大量裁判文书可以了解。
五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大量的案例上网之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再不会有无米之炊的问题了,可以有大量的研究素材。
六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随着裁判工作的公开,法官对适用法律的问题、统一性的问题要大大的缓解。过去老百姓议论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裁判文书大量上网之后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大家都有了共同的标准。
七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任何一个裁判文书都要符合逻辑,当事人的诉请、推理过程、结果的正当性要向全社会宣告。任何外来的不当干预都没有入手途径,只要裁判文书能够全面、如实的上网,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价值巨大。
第二个问题,裁判文书上网要不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我们在调研当中做了大量的了解,听取了大量的律师、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当前这种社会背景下,如果我们的裁判文书要完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公开上网就会遇到困难。因为裁判文书是一种公共产品,它承载了七个方面的价值,确定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一个价值,如果一个不讲诚信的公司,贷了大量的银行贷款,每次都不还款,严重违背了社会诚信,做生意时严重违约,这样的人是绝对不愿意把他的裁判文书挂在网上。我们如果听他的意见,裁判文书都上不了网。
另外,中国人忌讳诉讼,喜欢和谐。有的由于你不愿意上网,导致裁判文书承载的所有价值都不能实现,其他的社会成员,我通过这个裁判文书知道我应该怎么做,我的行为标准、我的行为规范在哪里,不知道。所以裁判文书上网不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它是社会的公共产品。
此外,对当事人所有的顾虑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已经给予了充分考虑,比如他的个人信息、隐私、所有应当保护的,我们做了最充分的准备,文件兼顾了对当事人私权的保护,可以做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