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新罪入刑确实需要普法
有些新罪入刑确实需要普法
2014-05-2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admin开车拉着伪基站在三环等繁华地段群发垃圾短信,让8万余移动手机用户受到影响,而被告自称不知这是犯罪。前天,北京首例“伪基站”案宣判。被告人张国领被通州法院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见本报5月21日20版)
没有受过垃圾短信之害的手机用户,我估计几乎没有。群发垃圾短信的家伙,可恨、可恶、可厌、可耻。我原以为,法律对这些家伙是无能为力的,想不到事在人为,终归可以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将他们绳之以法。
在庭审现场,辩护人及公诉人就两个问题展开交锋。一是破坏设施是否主观故意?二是“频率”是否算公用设施?群发垃圾短信的家伙,大概没有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至于破坏了公用设施还是手机用户私人物权,倒是可以一辩。辩护人认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所指的设施,应该是有形的设施,不是无形的频率,而手机是私人的,不是公用电信设施,所以张国领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即使张国领未经授权使用了移动的通讯频率,需要按刑事处罚,也应该定性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而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人则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北京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说明伪基站会造成用户通讯中断约两分钟。根据最高法等部门新出台的文件中对“伪基站”做出的相关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看两方说得都有点道理,法官当然依据法理判决。我作为“局外人”,以为张国领所犯罪行是主观故意发送非法广告并侵犯8万多移动手机用户的私人通信工具和权利。假如法律的罪名能够往保护私人物权方面靠一靠,窃以为今后那些购买私人手机号码,并未经主人同意就给人家打电话推销商品的家伙,就可以有法治理了。垃圾短信固然让人讨嫌,那些不分时间、不分场合就往私人手机里打电话的家伙尤其令人心里恶心。垃圾短信毕竟只是通过文字污染、骚扰手机用户,未经同意就打推销电话的家伙发出各种你不喜欢听的声音,有的带大米查子粥味,有的带大蒜味,简直令人倒胃,生理上和心理上瞬间产生极不舒服的不良感受。倘若有法子将垃圾短信带上垃圾电话一并入罪,或许是一种深得民心的事情。
话说回来,张国领自称开车拉着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却不知道这是犯罪,也许果真如此。我也是头一回知道这是犯罪,且可判处4年。类似这样的新罪入刑,我建议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中,多加宣传,通过典型案例,让那些财迷心窍的家伙都不要整天只想着赚钱,剩下的什么都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