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亟须加强 立法监管皆需明确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亟须加强 立法监管皆需明确
2014-06-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自去年6月余额宝上线以来,互联网巨头纷纷跨界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渐成风潮。
2013年6月,阿里巴巴上线“余额宝”业务;同年10月,百度上线“理财平台”;今年1月,腾讯公司上线微信“理财通”。至此,我国三大互联网巨头均已在理财市场卡位布局,在其带动下,货币基金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认为,从广义上看,互联网金融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支付结算类的业务,包括依靠互联网缴纳煤气、水、电费等;第二类为融资业务类,类似于银行的存款、贷款,以P2P网络贷款为代表;第三类为销售渠道类,互联网企业凭借巨大的客户资源,以互联网为渠道销售产品;第四类为产品服务类,以余额宝为代表。
专家指出,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资金面紧张,银行协议存款利率水涨船高,为互联网金融及其背后的货币基金“大爆发”创造了条件。百度“百发”所吸收的资金,100%被用于投资银行协议存款,“余额宝”、“理财通”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的资金也都超过其资金总量的80%。大量活期资金通过互联网金融聚集后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从而坐享更高收益。
专家认为,我国当前状况与美国80年代有相似之处。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货币市场工具收益率普遍超过10%,而居民存款利率却受上限限制。在此情况下,美国储蓄存款持续流向货币基金。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货币基金总额已高达3.5万亿美元,比同期美国的储蓄存款高出一倍。
成现有金融体系有益补充
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势头良好,但其高度以来的货币基金,规模仍然偏小。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末,整个中国货币市场基金总规模为9532亿元,与47.9万亿元居民存款、103.4万亿元全部人民币存款总额相比仍然非常小,与居民存款余额之比为2.0%,与全部人民币存款余额之比为0.9%。
赖小民认为,传统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互联网金融永远不可能取代传统金融,而只能成为一种补充。
赖小民说,互联网金融在客观上它走在了监管理论之前,走在了金融实践之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中国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的、老百姓欢迎的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实现百姓对金融的个性化、特色化和普惠化提供了重要载体。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举例说,阿里金融曾经发行过一款名为“娱乐宝”的理财产品,它准备筹集八千万还是七千万人民币去拍四部电影,然后每人一百块钱一份,一个人最多买十份。电影风险特别大,但通过这种众筹的方式很容易就把七千万筹到了。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个便利性,它使参与者主体、物理上的限制完全没有了,其次是成本低,第三是平等化———传统的金融机构必须资金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投资,可是现在互联网金融却大大降低了门槛。这些优势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的夹缝中拥有广阔空间。
风险防控亟须加强
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崛起的同时,问题也频频发生。去年以来,从连续发生的P2P信贷平台跑路事件到百度百发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嫌违规宣传,风险正越来越多地暴露。
谢平认为,金融的实质就是经营风险,凡是金融就有风险,互联网金融照样有风险。金融行业一旦出现风险往往是灾难性的,互联网金融一定要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已成为当前政府监管部门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加强立法。赖小民认为,银行有银行法,证券有证券法,信托有信托法,资产管理公司还有国务院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而我国没有在法律层面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一个条例都没有现在。法律基础缺失的现状亟须扭转。
其次,需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赖小民说,互联网金融没有行业标准,谁都可以搞网贷。现在网贷公司大量跑路,教训深刻。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定的资质认定,划定门槛,不能谁都可以做互联网金融。对于从事高管的人员要审查资质,对于企业也应建立保证金之类的制度。
第三,明确监管主体,构建有效的监管服务体系。设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局,把制度体系建立起来。另外,鉴于现在很多消费者不顾风险,只要看到互联网好玩就盲目投资。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者的保护,同时也应加强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提高鉴别能力。记者邓中豪李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