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解读完善暴恐犯罪举报奖励机制
公安部解读完善暴恐犯罪举报奖励机制
2014-06-2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因认知错误致举报不实不究责
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提出要求。6月26日,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权威解读通知有关内容。
举报奖励办法由省级公安制定
当前我国反恐形势严峻复杂,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时公安部提出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开展打击暴恐“人民战争”的重要现实举措。
通知要求,为更加有力地防范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已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以便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反恐人民战争,切实增强预防、遏制暴力恐怖犯罪的社会基础。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机制的现实意义,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为便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查证工作和及时予以兑现奖励,并考虑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已向社会公布了类似举报奖励办法,公安部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在已有类似举报奖励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办法原则上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应充分体现“重金奖励、及时兑现、规范运作和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原则,明确举报内容、方式、渠道、评估办法、发放奖励形式、举报人保护等相关制度性规定,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明确重点举报情形多途径举报
通知明确了鼓励群众重点举报的几种情形: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以及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并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进行宣传教育,向群众讲明暴力恐怖犯罪组织、人员、活动、物品的特征,提高群众辨识和防范能力。
各地公安机关要从便于群众举报、便于核查的角度,告知群众举报途径。群众可通过向执勤民警举报、到公安机关上门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信息
通知规定了公安机关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的处置流程: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受理、书面记录,并及时转至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反恐工作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的,要在迅速核实的同时,及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地管辖的,要及时通知管辖地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并上报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对此,这位负责人指出,这是考虑到县级公安机关难以独立承担涉恐线索的侦查调查、比对分析、梳理串并等任务,故要求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接报后及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
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保密制度,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这位负责人强调,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线索价值分级给予现金奖励
这位负责人指出,各地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要根据查证情况和其对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划分为若干等级,分级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分级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经济状况确定。
鉴于减轻基层经费负担和利于保密等原因,原则上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兑现奖励。上级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奖励的基础上,对举报人给予进一步奖励。
据介绍,根据举报的线索价值和具体情况,通知明确了给予奖励、不予奖励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形。考虑到有的举报线索不涉恐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发挥了作用,或有的群众出于良好动机举报了不实情况,通知明确了奖励和不予追究责任的界定要求:“经查证不属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举报不实的不在此列”。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本报记者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