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罚则·明责任·倡共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食品安全“开药方”
严罚则·明责任·倡共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食品安全“开药方”
2014-06-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胡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认为,食品安全事关重大,食品安全法修订非常必要,建议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企业与政府的责任、倡导社会共治等方面着手,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典方能治乱
“重典”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特点之一。草案第三条即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立法要下狠心,治乱应用重典,否则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彻底改善。”侯义斌委员说,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几年来,对于食品安全保障起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应该特别注意到,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存在着不讲诚信、缺乏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的现象,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这就需要对法从根本上再进一步研究,对食品安全问题从法律上进行更进一步的思考。他建议把重典治乱首先体现在经济责任上,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龚建明委员同样建议,进一步提高处罚标准。他举例说,“有些处罚标准的最低值仅为2000元,考虑到未来的物价上涨指数,这一点钱对于违法者成本太低,根本不利于对违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威慑力。建议将草案部分条款最低处罚标准提高到2万元。”
对于出具虚假监测和评估报告等行为,董中原委员认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采取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显然太轻,应该直接撤职、开除。”
明晰企业责任
“食品安全法主要是规范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的行为,明晰这三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很重要的。”梁胜利委员认为,“食品安全不是单靠政府监管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通过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来实现。”
草案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明确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对于强化企业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应逐步推动企业自觉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如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提出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从这些措施入手,促进企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蒋巨峰委员提出,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的建立健全进一步强化,提出细化具体的、基本的要求。
强调社会共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草案强调实行食品社会安全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对此,与会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罗亮权委员说,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事情,因此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都把学法、懂法、用法、信法、守法成为自己的行为。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李昭玲强调,应当加强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等方面的责任。建议应进一步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作用,在草案中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些规定,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的方式,交由食品行业组织承担一些监管事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承担食品行业相关培训、认证工作。
梁胜利委员建议,要对食品安全的信息采集以及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和公民举报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把信息的收集、采集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放在最基层,放在第一线,让群众来监督,让社会来监督,让那些想唯利是图的人不敢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