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税收违法者将进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税收违法者将进黑名单
2014-07-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admin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标志着税务系统开始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上了“黑名单”,两年才能撤出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最令人瞩目的是,“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根据规定,每季度终了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黑名单”制度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形成了“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
税收服务管理与纳税信用直接挂钩
在严惩税收违法者的同时,税务总局将税收服务管理与纳税信用直接挂钩,建立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
纳税信用分为A、B、C、D级。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确定了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等。
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