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批刑事和解救助金发放
全国首批刑事和解救助金发放
2014-07-1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2011年,苏州实施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明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公安机关已办理、正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达2600余起,其中办结1342起。。
在工作中,警方经常发现一些初、偶犯的加害方真心悔改,却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受害人。对于“刑事和解”这一做法,社会上也存在“花钱买缓刑”、“以钱换刑罚”等误解和偏见。
为此,2013年12月31日,苏州市公安局联合社会力量,携手热心企业、群众,指导成立刑事和解救助协会。根据章程,该协会属于由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在业务上由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日常运行中,该协会主要承担协助公安机关推进刑事和解实施、开展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研究、研究减少社会矛盾及刑事和解当事人回归社会对策等工作。针对经济困难的加害方,救助协会可对受害人先行实施救助,再由加害方通过在企业打工、做社区义工等方式“以工代偿”,让其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和解机会,从而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沦为“有钱人的游戏”。
今年5月,朱某与他人争执致对方左手骨折。在调解下,朱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3万元的和解协议,但朱某无力一次性支付。在向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申请并通过审核后,7月10日,朱某在仪式现场领到10000元代赔款。今年3月,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认定负全责。事后,王某准备尽力赔偿,但收入有限,就向刑事和解救助协会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7月10日,王某也收到了18000元代赔款。
在救助仪式中,刑事和解救助协会分别向朱某和王某两人发放了10000元和18000元的救助金。朱某和王某向各自的受害人赔偿结束后,双方将达成刑事和解,警方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通过与受救助人签订代为赔偿协议,受救助人将在约定的时限内通过指定方式,将救助金返还给协会;逾期不还,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刑事和解救助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苏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表示,刑事和解救助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有效减少矛盾对立面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而且有助于加害人获得悔罪自新的机会,完成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平衡,同时有利于刑事和解规范运行,督促办案单位严格规范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