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球屡打不尽 完善法律迫在眉睫
网络赌球屡打不尽 完善法律迫在眉睫
2014-07-1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范传贵
针对世界杯比赛期间赌球违法犯罪多发的问题,6月中旬,公安部治安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各地严厉打击利用世界杯赛事进行赌球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多名办案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网络赌球具有便捷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相关监管制度仍存在漏洞,相关法律尚不完善,打击起来面临很大困难。
庄家逃避打击伎俩多
7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公安部督办的涉案金额高达4840亿元的“1·16”网络赌博专案公开宣判。法院查明,“1·16”网络赌球专案涉及5个境外赌博网站:“皇冠”“永利高”“利记”“沙霸”“CC”等。
在办案人员眼中,这些网站并不陌生。2010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10·03”特大网络赌博案告破,涉案网站即包括“皇冠”“永利高”;在浙江等地,警方近年来破获的网络赌博案件,大多与“皇冠”有关。
然而,即便被打击多次,当记者近日搜索时,仍发现大量以“皇冠”“永利高”命名的赌球网站。这是因为,警方每次打掉的只是这些境外网站在国内设立的代理链接,由国内代理商运营。
知名反赌球人士任杰曾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5名庄家进行暗访,并对庄家逃避侦查的手段进行了总结。
“现在的庄家们比几年前要警惕得多,几乎都要求在线交易,我说自己不会用电脑转账,他们不得已才把账户发给我。”任杰说。
他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和庄家对话的故事:“他问我,知不知道他在哪个城市?我说不知道。他哈哈大笑,告诉我秘诀:他之所以不与我通电话,是怕手机定位,通过QQ或短信联系,安全得多。他说,他们还有很多逃避警方打击的办法。”
事实也证明了这名庄家的说法,在暗访结束后,任杰总结了10条“庄家”们逃避打击的内幕,在博客上公布。
“传统赌博需要召集赌客,寻找场地,万一有人举报,就会被警方‘一锅端’。而网络赌球只需一台电脑、一个IP地址、一个赌球账号即可完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并且多数涉及网络赌球的博彩公司都是在境外注册的,网络服务器也在境外,会员所有的参与途径都是通过互联网,非常隐蔽,不易监控。”任杰介绍。
北京一名有过赌球案办理经验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法分子对赌球网站会员数、网络赌博投注额、下注报表统计、利润分配情况等信息,往往会定期删掉。
“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名法官说。
处罚同样面临困境。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人员来说,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至多只能处以十年有期徒刑。而在公安机关破获的网络赌球案件中,所涉及的赌资很多达到了上千万元的规模,有些案子的涉案金额甚至上亿元,这是实体赌博所不能比的。”上述法官表示,如果按照现行标准来处罚,力度显然不够。
第三方支付平台成帮凶
在暗访一家网络赌球平台时,《法制日报》记者尝试着将资金存入账户。在跳转到支付页面时,记者发现,该支付业务系通过国内一家知名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现。
从已经破获的网络赌球案件来看,绝大部分的网络赌球活动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完成赌资收付的。
所谓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在一笔交易中,由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代收代付、信用担保。第三方支付的出现,给买卖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因此受到了网络赌球集团的“青睐”。
“赌博集团往往先以合法途径在交易平台上进行注册,成为一个商户,和电子支付公司建立起商业合作关系;而赌客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关口将赌金转至赌博集团指定的账户;赌博集团通过商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定期清算资金,并且利用一些虚假名目来掩盖赌资的流转。”上海一名检察官在电话中向记者介绍。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苏州警方破获的“乐天堂”网络赌球案件中,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高管就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该集团转移赌资30多亿元,而该支付公司也获利1000多万元。
“从司法实践中看,许多网络赌球案件涉及的金额已经高达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其危害性相比已有的7大类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基于打击网络赌球犯罪的需要,我们应将赌博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列。”上述检察官认为。
除此之外,这名检察官认为,在对赌客的处罚上,相关法律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他建议,治理赌球必用重典,而对于赌客的惩治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因此,除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两种情形外,赌博罪应增加多次参与赌博且情节严重这一情形;此外,增设一档量刑幅度,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