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律师成故意杀人案嫌犯引质疑 警方未予回应
河南律师成故意杀人案嫌犯引质疑 警方未予回应
2014-07-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admin
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出具的传唤证。资料图片
律师常玮平没有想到,在7月21日这一天,自己会突然成为一桩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据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外宣办称,7月17日18时许,焦作市中站区发生一起袭警案件,中站派出所民警王军干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突然袭击,不幸牺牲。
被指袭警的,系该区许有臣、张小玉夫妇。通报称,二人因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警方训诫后,于7月17日由中站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带回原籍。当日18时许,王军干在劝两人下车接受调查询问时,许有臣突然持刀袭击了王军干。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对夫妇是当地的“老上访户”,常玮平与其相识于2014年3月初。当时,张小玉不服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玮平接受了张家委托。
但在7月24日下午,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讯问后,常玮平不再继续担任张家的辩护律师。
从律师变成“证人”再变成“犯罪嫌疑人”
从律师变成“证人”再变成“犯罪嫌疑人”的蹊跷事,发生在7月21日。常玮平称,当天上午11时,他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了解案情。
“11时50分,袁姓警官等人接待了我。在核查完法定手续之外,又要求核实本人身份证以确定身份,我因未携带相约下午3点再来。”在7月23日8时29分发布的《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侵害执业权利经过》(以下简称“经过”)一文中,常玮平这样描述。
15时30分,常玮平再次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的时候,他由律师变成了证人。按照常玮平的说法,当时他正准备递交委托手续,警方向他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通知书》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
常玮平称,警方要求他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
“我说我是她的律师,这和我的职业操守相冲突,我不能提供。”常玮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向警方表示,自己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申请聘请律师咨询并要求重新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询问。
在征询律师朋友的意见之后,他明确告知警方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也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
当天下午,河南律师张锦宏听说此事后赶来为常玮平提供法律帮助。
“我告诉常玮平我到门口了,他就出来了。警方说他们在询问,事儿没说完,要求常律师跟他回去,强行将我们分开。”张锦宏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描述,他只见了常玮平一面。
“我主要的观点就是,不能强制一个正在履行职责的律师作证。如果认为他和这个案件有关,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可以向其单位发函,解除他的辩护,解除以后按法律程序来做。”张锦宏说。
但警方没有被律师说服。常玮平称,警方坚持公民作证义务优先,并要求其提供手机中自动存储的他与张小玉的通话录音,“就为这个事,从下午3点钟一直拉扯到晚上10点多”。
“警察一看没有说服我,就当着我的面说:‘开传唤证,变更!张锦宏回忆。
22时40分,令常玮平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向他出示传唤证,这张传唤证上清楚地载明:“兹传唤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常玮平……于2014年7月21日22时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接受讯问。”
明明是为当事人的故意杀人案作辩护,自己却反而“涉嫌杀人案”。常玮平称,7月22日1时许至4时35分,警方对他进行讯问,内容主要围绕他与张小玉的3次通话录音。
“该3段录音,除第一段时间稍长是张小玉用普通话向本人陈述了她从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时处境外,第二、第三段时间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话在向他人喊话,我听不懂河南话,而且背景嘈杂,我当时感觉她身处危境,但不知详情,只是提醒她注意安全并保持克制,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常玮平在《经过》一文中描述。
常玮平在文中称,无论是今年3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还是近日辩护的刑事案件,接到当事人张小玉的咨询电话非常正常,其内容依法应予保密。
常玮平称,天亮之后,7月22日10时40分,警方提取了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后,才口头向其宣布解除传唤。13时许,警方归还了他被扣押的物品。
更糟糕的事情发生了,常玮平说,警方提出,他的身份已经被确定为证人,不宜继续担任张小玉辩护人,并已就此事向其所在律所交涉。
警方做法备受质疑
此事迅速在互联网上发酵,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警方要求律师作证的举动,被指违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有相关条文,确定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以及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法》第38条也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刚认为,张小玉夫妇已经被羁押,并不构成上述条件,警方要求律师告知其过去的事情,这是违法的。
“这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职业伦理、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是颠覆性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说。
“如果把它放大或者普遍化,那就不存在刑事辩护律师了,任何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都可以让你去作证,都可以让你成为一个警方眼中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他的律师如何去工作呢?”王甫担忧,如果警方随时可以让律师作为证人,这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从“证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也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陈永生认为,如果常玮平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样做是合理的。但是,目前为止,警方没有证据证明律师存在犯罪嫌疑,这时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传唤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即便上访的人杀了警察,但这和律师没什么关系,这是警方典型的滥用职权。”他说。
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家秦前红则认为,目前互联网上仅有常玮平一方的说法,公安机关基于自身掌握的情况,如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常玮平掌握有关犯罪事实却不予协助,甚至怀疑其与嫌疑人有相互串供、包庇的情况,在传唤的手续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是可以传唤的。
一些律师、学者还认为,焦作警方应该对此案回避。
陈建刚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对于“回避”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其中一条,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陈建刚认为,作为受害人的同事,当地警方应考虑回避。
陈永生也认为,此案不宜由死亡警察所在单位或当地甚至上级公安机关侦办,而应交由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办案。
令常玮平意外的是,7月21日上午,遇害民警王军干遗体的告别仪式在焦作市殡仪馆举行,遗体于当天清晨被火化。此前,他曾呼吁警方“炉下留人”,理由是“王军干的遗体火化,他是否有致死的其他病因无法查明”,他认为,这个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警方对“律师成犯罪嫌疑人”一事未予回应
辩护律师为什么成了所辩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尚未披露的案情还是警方滥用职权?7月23日,记者致电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凤兰,她表示对此事不知情,随后挂掉电话。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陈凤兰没有回复记者要求采访的短信。
记者多次致电焦作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均无人接听。
7月24日傍晚,“焦作公安局中站派出所综合室官方微博”再次转发了官方对此事的有关通报。
在新华网注明时间为7月21日的《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张小玉信访问题情况》中,官方解释了二人的上访缘由及上访情况。
通报称,许有臣原在焦作市公交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自1995年10月5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经焦作市公交总公司查明并按规定将许有臣除名。
2007年12月20日,许有臣到焦作市信访局反映此事,要求恢复工作。次年9月25日,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维持焦作市公交总公司的处理意见、原焦作市建设委员会的复查意见。这是该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
通报的第二个信访问题,源于1990年代的一起纠纷。通报称,1992年,张小玉之父张志安与王封乡东王封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煤矿承包合同,1993年,有关部门认为该矿生产安全不符合操作规程,责令封井停产整改并罚款4000元。张志安拒绝整改、罚款。
最终,村委会代交了罚款、代为整改,后决定终止合同。张志安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此后,关于此间的经营权、补偿问题,争议了较长时间。
由于事件当事人许有臣、张小玉被限制自由,记者无法联系其核实上述细节。
处于事件舆论中心的常玮平表示,他不认同警方将他确定为证人,他将依法维权。
7月24日,常玮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已不再担任张小玉的辩护人。原因是,焦作中站区警方目前还是办案单位,为避免维权行动中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经过家属同意,他决定暂时解除辩护,让其他律师及时介入。
“在我不得不暂停辩护工作之后,律师同仁相继赶来,令人鼓舞。希望@平安焦作、@平安中站依法办案,让此案经得起时间、良心和公众的检验。”在7月24日上午10时48分发布的微博中,他这样写道。
对于事件进展及警方回应,本报将继续关注。(刘言 马婧 张云鹭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