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孩考南京人社局遭拒 起诉其户籍歧视获赔
安徽女孩考南京人社局遭拒 起诉其户籍歧视获赔
2014-08-06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admin2013年4月,安徽女孩江亚萍报考南京市人社局,却只因不是南京户籍而被拒之门外,当年5月,她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经过15个月的努力后,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调解下,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终有结果。
【起因】安徽女因外地户籍遭拒
江亚萍是宣城人,去年6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当年4月8日,她在网站上看到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下属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在对外招录10名“12333”电话咨询员,看到这个消息,她非常高兴,打算报名。结果在报名过程中,江亚萍发现自己不是南京户籍,不符合招聘要求。江亚萍认为遭遇户籍歧视,投诉到江苏省人社厅,但一直没收到任何回复消息。
江亚萍投诉南京市人社局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立刻引发了众多关注,对于为何拒绝外地户口报考,江亚萍告诉记者,人社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正面解释。经过江亚萍的多方了解,南京市人社局给出了一些解释,这次招聘的电话咨询员没有单位编制,待遇也很低。如果是外地人来应聘,包括租房在内的生活成本很高,是没有办法干下去的。好多学生留不住,干一段时间走的很多。另外一个原因是人社局认为外地人听不懂南京方言。江亚萍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关注的是求职者本身的工作能力,至于能不能承受生活成本,听不听懂方言,这些应该由求职者本人来选择。
【诉讼】状告人社局遭法院拒绝
2013年5月,江亚萍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庭,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耗时15个月。
5月15日上午,江亚萍与许英律师一同前往建邺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起诉南京市人社局。当天下午,许英律师得到法院消息,该案被告所在地是玄武区,议将诉讼材料移交到玄武区人民法院。
5月24日,玄武区法院并没有立案,江亚萍经过和律师商议,决定将诉讼材料再次提交到法院,请求再次审查立案。
5月3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认为,该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应先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现上诉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向该院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条件,因而裁定不予受理。 2013年7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玄武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申请劳动仲裁继续遭拒
7月23日,江亚萍委托律师正式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13年7月29日,劳动仲裁被驳回,理由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 2013年8月7日,江亚萍和律师被告知人社局已迁址建邺区,于是携带材料到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最终由建邺区法院受理。 2013年9月30日上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3年11月1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南京市人社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15个月后获得法院调解
2013年11月20日,江亚萍委托许英律师另案起诉,将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被告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12月2日,代理律师许英收到鼓楼区法院一审裁定,裁定书称起诉人与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不予受理。
2014年1月20日,江亚萍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裁定由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1月22日下午,诉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侵权,终于在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4年7月30日,这起全国首例户籍歧视案终于迎来了变更被告后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院的调解下,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本起人格权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
【对话】江亚萍:这个经历很值得
当初为何要决定状告人社局?
江亚萍:因为我看到我对人社局的投诉没有回应,心里就想要一个说法,加上之前在求职过程中也曾经遇到过类似情况,很多单位对招聘对象有各种条件设置,因此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在大学里学的是法律专业,学到的知识对你这次诉讼有什么帮助吗?
江亚萍:我作为一个被侵权的对象,知道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运用了所学到的知识,能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亲自体会并和律师探讨相关的问题,这个经历很值得。
这次诉讼历时一年多,你觉得值得吗?
江亚萍:中间看到诉讼被一再驳回,心里也动摇过,不知自己能不能支持下去,但是想到自己花费了这么多的精力,如果案子没有一个结果,会很不甘心,因此还是坚持了下去。
对调解的结果满意吗?
江亚萍:在这个案子中,重要的不是赔偿金,而是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认识并承认自己的错误。对方在法庭上进行了道歉,但拒绝书面的赔礼道歉,这点让我有所遗憾外,我对本案的结果还是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