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未成年少女一审判8年 公职律师首次出庭声援
男子强奸未成年少女一审判8年 公职律师首次出庭声援
2014-08-12 来源:荆楚网-三峡晚报 作者:admin五峰某校未成年学生小月,被中年男子刘某强奸。后经调查得知,还有两名同校女生遭此男子毒手。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当事人隐私,五峰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我市妇联公职律师作为小月的委托代理律师出庭此案,这也是宜昌市首例妇联公职律师出庭保护未成年少女案。
近日,五峰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目前,刘某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受害女孩休学在家
今年5月12日,记者跟随小月两名委托代理律师:宜昌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公职律师周玲和湖北省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一起来到五峰,见到了小月和她的母亲。
遭遇不幸后,小月已休学,住在外婆家休养。常年在外打工的小月母亲王女士从外地赶回家,一边照顾女儿,一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为避免对小月造成二次伤害,记者没有与她直接对话。王女士几度哽咽,流泪不止。小月的父母以前一直在家种田,修房子找亲戚朋友借了2万元,为了还债和供小月读书,在她5岁的时候,夫妻俩外出打工。从此,小月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每年暑假,王女士会将小月接到北京住一段时间,那个时候的小月是最开心的。
王女士说,小月性格内向,虽然成绩不如其他孩子那样拔尖,但还是很听话。王女士表示,待开庭后,小月将考虑重返校园。
邪恶黑手伸向女生
事情回到2013年9月,男子刘某开着车在五峰某学校附近物色女学生,以周末顺带女学生回家为由,搭讪认识了小月。
此后,他多次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小月,以送其上学、放学或吃饭等为由,获得其好感。
一天,刘某打电话将小月骗至学校附近一宾馆,不顾小月反抗,将她强行奸污。
惶恐失措的小月看到身下的床单上全是血,吓的哭了起来。刘某担心小月告发,当场对其恐吓,称他在当地势力很大。如果她敢对外透露一个字,她和家人的生命都会受到威胁。
老师发现后助其报警
遭遇强奸之后,小月一直神情恍惚,终日以泪洗面,还不停的收到刘某发来的威胁短信。她的不正常状况引起班主任老师的察觉,经多次耐心细致沟通,小月终于向老师讲述了自己被刘某强奸的事实,并在老师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后,小月得知同校2名女同学也受到刘某的猥亵或强奸。她们或迫于威胁或害怕事情张扬自己无法面对他人,都选择了沉默。看到小月勇敢站出来,她们也选择用法律维权。
妇联组织声援维权
此案引起宜昌市妇联高度关注,在了解事件经过并查阅相关资料后,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周玲决定接受小月的委托,作为公职律师出庭,与律师王俊共同代理案件。
周玲是全省妇联系统为数不多的公职律师之一。据了解,这也是我市首例公职律师出庭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
在庭审现场,周玲代表妇联组织、受害人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周玲表示,作为一名女性、一名母亲,现在更是从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对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愤慨。
周玲说,像小月这样的学生正处于花季一样年纪的孩子,却遭遇旁人永远无法理解的伤害。被告人侵害行为的对象,是未成年女性,是在校学生,其中不乏留守家庭的孩子。被告人以小恩小惠的物质引诱和不怀好意的长辈似的关心为开端,最终让受害人在如花的年纪惨遭极端伤害。
庭审现场,周玲希望通过法院的公平公正审判,在法律范围内从严从重从快对被告人予以处罚,并以个案见一般,让更多人信服法律、尊重法律,从而恪守法律底线,形成法律至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
被告人一审被判8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制压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妇女一人,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二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刘某不服该判决,已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承办法官称,留守儿童、少女平日缺少关爱,一般都是由爷爷奶奶带大,隔代教育与父母直接教育有着差别,隔代教育更宠爱和娇惯孩子。而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这个群体的心理,找留守儿童少女下手。
周玲也认为,现在农村像小月这样的留守孩子很多,特别是山区的留守孩子,他们更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的关爱。下一步的计划是帮助小月重新回到校园,妇联组织会予以帮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对话公职律师周玲
记者昨采访了宜昌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公职律师周玲。
周玲介绍,公职律师拥有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其工作主要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周玲本科是法学专业,2005年2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9月22日,省司法厅批复同意省妇联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核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共9人,其中包括周玲。2010年2月,省司法厅颁发了公职律师证。
周玲称,目前公职律师在全国处于一个尝试阶段,此案也是公职律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在宜昌的一次有益尝试。
相关链接: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司法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其聘用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由政府支付薪水,属公务员序列,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