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黑律师”生存方式:持假证办案 教唆当事人闹事
揭“黑律师”生存方式:持假证办案 教唆当事人闹事
2014-08-16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admin春鸣/画
今年4月,“律师”郝某文到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务大厅申请阅卷,引起了工作人员怀疑。几天后,一个巧设的圈套,将他抓住了正着,果然是个“黑律师”!
多个卫视频道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离婚律师》,让律师职业离公众更近了一步。检察机关介绍,现实中,律师行业也是鱼龙混杂,有些“黑律师”持伪造的律师证办理业务、扮演“掮客”扰乱司法秩序等。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司法机关对律师证明材料的审查不严有关。
检察院智擒“黑律师”
今年4月9日, 一位名为郝某文的“律师”像往常一样走进了深圳宝安区检察院的检务大厅,申请进行阅卷。
郝某文此番到检察院阅卷,是凭借着手中的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前来的。
但检察院案管科一名工作人员敏锐地发现,郝某文提交的律师证件有伪造的痕迹。经向司法部门核实,没有这名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随后,工作人员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与郝某文所代理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沟通,要求郝某文再次到该院递交相关材料,找这个机会抓捕他。
4月15日下午,郝某文再次来到宝安区检察院检务大厅,正递交材料时,案管科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派出所,并果断通知该院法警大队,双方合力将郝某文控制住。随后,冒牌律师郝某文被民警带走。
8月7日,郝某文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黑律师”5种“执业”方式
方式1 以公民代理掩盖“黑律师”身份
法律规定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并不能收取费用,“黑律师”们想出了“折中”办法:在身份问题上常含糊其辞,违规收费代理。一方面在司法机关,以当事人的朋友或亲戚身份出庭,很少表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事实;另一方面对着当事人以“律师”自称或不主动承认不是律师,更不去解释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
方式2 持伪造律师证件代理诉讼业务
如郝某文案。但因涉及犯罪,这类“黑律师”较少。
方式3 业务不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些“黑律师”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误导当事人对诉讼后果形成错误估计,唆使当事人拒绝调解,“把官司打到底”。
方式4 无序竞争破坏律师执业环境
“黑律师”往往称自己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或者“薄利多销,以量取胜”,很容易博得一些经济条件差、法律水平不高的当事人信任。有些“黑律师”无固定居所或只有临时住所打“游击战”,收取代理费后,或敷衍了事,或一走了之。
方式5 教唆当事人扰乱司法秩序
这类“黑律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间的关系紧密,一些“黑律师”在打输官司时,还会把原因推诿给司法机关,用“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法官业务能力差,给的钱没对方多”等来搪塞当事人,甚至教唆当事人“闹事”,导致一些受蒙蔽的当事人上访、信访。
“黑律师”为何能生存?
法律有漏洞,司法机关把关不严
“一方面,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检察机关相关人士介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这些规定或规则之间有些还互相冲突。如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而诉讼法又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一定程度上导致目前公民代理的混乱局面。而针对“黑律师”明确给予处罚的只有律师法第55条,据该条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仅是“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没有设置拘留处罚,威慑力不强。
另一方面,还与司法机关对律师证明材料审查不严有关。据介绍,目前司法机关在接待辩护律师查询、阅卷、会见和开庭过程中,侧重于审查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是否齐备,而对其证件、证明和委托书的真实性审查不够严格。由于每日受理律师递交材料的数量过大,如果对每个律师的身份都向司法厅核实必然影响律师的办案效率。
建议建立验证识别系统
广东检察机关一名检察官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辩护与代理业务时,须严格审查律师提交的材料,避免黑律师伪造证件蒙混过关。他建议,各司法机关联合形成一套类似护照或通行证验证的识别系统和相互配合通报的制度。
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则认为,打击“黑律师”要靠司法、公安、税务、物价、律协等部门联合起来,如联合开展法律服务稽查行动,打击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黑律师”,对借开设“法律咨询”公司为掩护、超范围经营法律服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而在一位案件当事人看来,很多想请律师的人由于对律师的从业条件等认识不足,给了“黑律师”可乘之机,建议司法机关通过释法、普法,引导当事人对诉讼做出合理预判,并引导当事人委托正规法律从业人员参与诉讼,加大对“黑律师”的判别能力。(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云飞 何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