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立法完善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 实行特殊保护
法官建议立法完善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 实行特殊保护
2014-09-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具有特殊性法官建议 |
立法完善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 法制网记者朱磊 近日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制度改革研讨会上,有法官建议,应立法完善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处处长朱妙提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适用不同于一般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这早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并付诸于立法和实践。然而,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以下简称少年民事案件)如何设立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理论界和实务界尚缺乏深入的关注和探讨。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亦未能像刑事诉讼法一样设置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 “应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朱妙说。 在谈到建立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时,朱妙表示,建立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源于少年民事案件类型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促进我国民事诉讼专门程序规则充分发展的需要。 朱妙介绍,在当前少年民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尽管各地对于少年民事案件的收案范围尚不完全统一,但案件主体大多为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少年身份权益的案件,如上海法院全面推进少年民事案件专业化审理工作后,抚养费、抚养关系、探望权纠纷等案件占少年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也有的法院试行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案件纳入少年民事审判。从类别来看,这类案件基于家庭关系引起,属于家事案件的一类。 “作为家事类纠纷案件,对少年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尤为必要。”朱妙解释,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未成熟,力量比较弱小,思想比较单纯,依赖性较强,一旦遇到突发事故,由于认知和判断力不足,往往难以独自应付,承受力较差的容易受到伤害。此外,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地位不平等,未成年子女常常是家庭的“附属”部分,在生活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如果他们的利益遭到漠视,内心情感遭到忽视,不利于他们未来的成长。 “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容易被忽视。”朱妙说,家事诉讼中的父母往往专注于自身的利益,有的甚至将未成年人作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筹码”,或者将未成年人作为“私人财产”予以争夺,全然不顾孩子的感受;未成年人则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或如何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朱妙表示,现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式程序不足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少年民事诉讼的立法显得滞后。 朱妙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民事诉讼立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整体框架已经相对完备。今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围绕特殊具体问题而展开的更加精细、详尽并且实用的制度设计,即构建针对特定主体、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专门程序,而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无疑是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既可以成为构建其他专门程序的先导,也可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深化和发展。 在谈到建立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想时,朱妙认为,应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在她看来,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处理少年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涵盖三个方面:第一,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中,应当把未成年人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要求,确保其各项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第二,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中,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要从未成年人未来长远的利益出发,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根本需求;第三,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始终把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开展工作,将涉案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小。 此外,朱妙认为,应设置心理辅导员、社会观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关于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特别规定。建议今后在修改法律时,对少年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辅助人员也作出特别规定。”朱妙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