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理财3月亏损23万 法院判决受委托人赔偿18万
委托朋友理财3月亏损23万 法院判决受委托人赔偿18万
2014-09-2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赵建峰 张鑫燕
男子徐某委托朋友蔡某代为买卖期货,孰料短短三月就亏损232000元。其后,两人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但因蔡某久不履行,徐某遂于今年7月4日将蔡某告上法庭。近日,在扣除徐某先期赔偿5万元的基础上,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蔡某另行赔偿徐某理财损失本息合计131050元。
徐某与蔡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均早在2000年前就开始涉足炒股。2007年,在股市取得不菲业绩的蔡某又开始涉足炒期货。6月份,在蔡某的建议下,徐某也进入了这个行业。但因为缺乏相关经验,徐某开设的30万元期货账户,仅4个月就亏损4万元。在此情况下,徐某决定退出这个行业,而将剩余资金委托给“更有经验”的蔡某经营。
2007年10月23日,徐某与蔡某协商后,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此后,徐某放心地将账户交给了蔡某。孰料,三个月到期后,徐某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了巨额亏损,仅剩28000元。2008年1月24日徐某终止与蔡某的委托协议。
事后,徐某根据委托协议,要求蔡某赔偿。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蔡某赔偿徐某16万元损失,其余损失徐某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蔡某给付了5万元,约定剩余款项于2008年、2009年分别给付。
但从2008年3、4月份开始,蔡某及其妻子许某便玩起了失踪。徐某多次赴蔡家索要,但其家人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透露两被告行踪,也不还债务。无奈之下,徐某将蔡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与蔡某委托理财的主要协议内容为:徐某期货账户资金260000元委托蔡某操作,期限暂定三个月;蔡某保证账户资金不低于220000元,如低于该数字,蔡某需补足资金至250000元,账户满270000元后按照四、六分成;账户盈利至300000元后分红;操作期限满三个月,账户资金不得低于250000元,低于该数字由操作方补足。
法院认为,徐某与蔡某签订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被告蔡某应对账户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蔡某依法给付徐某未履行的赔偿款11万元,同时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的利息23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