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政府题中之义
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政府题中之义
2014-11-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舒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立法领域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但是,行政程序法这部约束政府权力的最重要的法律,一直缺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专家分析,行政程序法有望提上立法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法治体系的现代化,依法行政能力的现代化,行政权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
目前,我国行政程序规定散见于各类单行行政立法中,实体和程序杂糅。单行立法模式导致行政程序体系长期处于“越补越漏”的状态,同时,单行法只能分别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无法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活动,使得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灵活”规避法律现象较为严重。
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文化缺少现代程序精神,而执法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导致各类违反程序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既包括在执法个案中,违规执法,大行恶意“钓鱼执法”之实,置执法对象程序权利于不顾等情况;也包括“拍脑袋决策”,给国家、地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还包括与“简政放权”理念背道而驰,放着权力不肯撒手,一件小事也要百般周折。
这显然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相违背。四中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际上,行政程序法立法贯穿于这四大法治体系始终,其是否能够统一法典化,立法优劣与否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是否能够顺利实现。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规范国家治理,制定行政程序法更是国际通例。
可见,尽早将行政程序法提上立法日程不仅是民心所向,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以法典化的形式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倒逼行政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参与、效率等良性行政原则,从而让整个行政法体系真正起到规范行政行为,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