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高尚案的办理
安徽省检察院: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高尚案的办理
2014-12-1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就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事件 |
安徽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高尚案件的办理
法制网合肥12月11日电(记者 李光明)今天上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该省淮北市相山区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举报自己办错案”和高尚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安徽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就高尚案是否有领导干预、孟宪君和检察委员会是否一致认为该案无罪、是否存在“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等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吴贻伙介绍,高尚挪用资金一案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后,高尚不服,提出申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驳回其申诉。2013年3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将高尚申诉材料转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安徽省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交办通知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将高尚申诉案转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安徽省检察院报告了审查意见,安徽省检察对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审查。2013年11月初,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递交的有关材料转安徽省检察一并审查处理。鉴于本案社会广泛关注,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检察依法决定对高尚申诉案立案复查。复查办理过程中,安徽省检察对原审判决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高尚和孟宪君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调查,并与高尚和孟宪君本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听取意见、交换看法。在安徽省检察复查期间,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高尚挪用资金一案提起再审。鉴于安徽省高院已经对高尚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安徽省检察依法终止了对高尚案的复查,并向高尚宣布了终止复查的决定。安徽省检察对高尚申诉案的复查意见已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时当庭发表。 吴贻伙说,从该案的申诉过程看,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对高尚的申诉是重视的,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认真复查,及时予以处理答复。高检院将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专门下发交办通知,省市两级检察院依法认真开展复查。作为高尚案的原承办人,孟宪君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前,从未向淮北市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反映过这个案件存在错误的问题。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高尚的申诉,他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我举报办错案。 吴贻伙说,在该案的复查过程中,安徽省检察机关也注意到了孟宪君向媒体反映的问题与调查掌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 有关高尚案是否有领导干预的问题 吴贻伙说,通过立案复查,安徽省检察院了解的情况是:2005年4月19日,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从而引发了购房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了《关于市环卫处职工集体购房情况的紧急报告》。2005年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从工作职责出发,作出 “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关于孟宪君和检察委员会是否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问题 吴贻伙说,案卷材料反映,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从法律意义上说,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于本案在检委会讨论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关于是否存在“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 的问题 吴贻伙说,该案卷宗反映的情况是: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因此,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吴贻伙表示,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相信法院会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同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也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