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通缉"偷车贼 律师:得掌握"人肉"的度
朋友圈"通缉"偷车贼 律师:得掌握"人肉"的度
2014-12-19 来源:解放网 作者:admin新闻缘起
微信、微博除了和好友发消息、晒各种照片外,还被用来抓贼!
东方网12月19日消息:近日,上海马小姐因一辆助动车被小偷偷走,愤怒之下,把监控视频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希望通过网络的力量找寻窃贼。无独有偶,浙江台州一网友昨天也将一戴眼镜的男子在公交车上行窃的视频上传到了网络,瞬间在微信和微博点燃了网民搜索“眼镜男”的热情。
那么,把盗窃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发布至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到底可取不可取呢?会不会触犯法律?
案例1:女白领微信圈发视频“通缉”偷车贼
热心网友提供大量嫌疑人信息,杨浦公安查询发现“只是相似”
窃车全过程不到2分钟
30岁的马小姐在国顺东路一家单位上班,单位的院子里搭建了一个非机动车停车棚。今年9月的一个周末,她骑车到单位加班,下午1时许,她打算外出时,愕然发现车棚里只剩一把已被剪断的黑色环形锁,自己的那辆黑色电瓶车已不知去向。
因这个非机动车棚处于人流复杂区域,马小姐的单位在附近安装了一个监控探头,她立即调阅监控录像。
监控显示:当天中午12点32分,两名年轻男子同骑一辆助动车来到车棚佯装停车,其中一名瘦子四下张望发现无人,便下车蹲到马小姐的那辆电瓶车旁查看锁的情况,胖子则缓缓骑车离开车棚,到周边转悠望风。1分钟后,瘦子离开车棚招呼同伙,胖子很快跑了过来,手中拿着一把大力钳,蹲到电瓶车旁用力剪前轮的环形锁。30秒后,环形锁被剪断,胖子起身将大力钳交给骑车前来接应的瘦子,自己则骑着马小姐的电瓶车扬长而去。
微信征集到大量线索
为了早日找到小偷、找回爱车,马小姐决定借用网络的力量。她把两名小偷的盗窃视频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并截取了两人面部较清晰的数张画面一同发布。
马小姐在朋友圈中写道:“光天化日,小偷竟敢如此猖狂!同志们,转起来,发挥网络的力量找到这两个家伙!”
很快,这则“人肉搜索通缉令”以一传十、十传百的速度扩散开来,累计被网友阅读转发7.6万次。不少网友很同情马小姐的遭遇,并称自己见过其中一名或两名偷车贼,还将偷车贼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通过邮件发给马小姐,有的人甚至还发来更加详尽的偷车贼信息,包括其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事实上,我一开始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发了微信朋友圈,没想到会有这么多人关注这件事。”马小姐告诉记者,网友的热心程度超过了她的预计,她随后把获得的信息提供给了警方。
嫌疑人三月偷了7辆车
杨浦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经过细致调查发现,虽然网友们提供的信息数量庞大,但都不是警方要找的犯罪嫌疑人。“网友说的那些人,大多和犯罪嫌疑人长得相似,但仔细辨别还是可以看出细微不同。”
“这两名小偷手法熟练,肯定不会只干这一票就罢手,很可能在周边地区继续作案。”警方对最近案发地周边的多起窃车案件进行梳理,又发现多起案件的监控视频出现了这两人的身影。
本月中旬,经过多日的连续侦查,警方确定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林某的身份,并在老沪闵路将其抓获。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
昨天,记者在杨浦区看守所见到了犯罪嫌疑人林某,他就是视频中的那名胖子。
据林某交代,他今年才来到上海打工挣钱,但由于是文盲,找工作一直不顺利,于是和老乡干起了偷车的勾当。从今年9月份起,他在五角场地区流窜作案,盗窃了7辆电瓶车,案值一万余元。林某说,自己从不使用微信,因此对微信上的“人肉搜索”一事并不知情。目前,林某已被刑拘。
案例2:偷走老汉治病钱,网友曝光“眼镜男”
台州警方:这段视频是报案人提供的线索,但非警方发布
“全城寻贼!‘眼镜男’偷走老爷爷3800元治病钱。”昨日,有网友将一戴眼镜的男子在公交车上行窃的视频上传到了网络,瞬间在微信和微博上点燃了网民搜索“眼镜男”的热情。记者从台州市公安局处了解到,该段视频确为报案人在报案时提供给警方的线索,但警方并没有将之公布在网络上,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网络搜索也是警方没有预想到的。
从微博上转发的视频可以看到,在公交车靠前门的座位上,一名头发花白的老汉与一个身穿灰色外套、戴眼镜的青年男子并排坐着,男子利用左手和上衣遮挡右手作为掩护,悄悄划破了老汉的裤袋,偷走了里面的一叠现金。视频在网上曝光后,网友们义愤填膺,自发接力转发。此事目前在台州的各大论坛,以及台州市民的微信朋友圈里已成为昨日刷屏最厉害的内容。而截至记者发稿,该条“通缉”视频在微博上已被转发3万多次。
台州警方透露,视频中的行窃行为发生在12月15日。当天上午9点40分,78岁的老汉在乘坐902路公交车前往台州中心医院的路上,被小偷划破裤袋,偷走了里面准备用于治病的3800元。案发当时,坐在老汉对面座位的一个小姑娘用手机拍到了行窃过程,她在老汉下车时提醒了对方,并拨打110报警。她所拍的视频也作为证据和线索复制给了警方。
当记者问及,目前网上疯传的视频是否为警方发布,台州警方予以否定。“从警方办案角度,在没有破案前,相关的线索和嫌疑人信息都应处于保密状况。如果曝光,可能给案情的侦破造成困难。”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现在行窃过程既然已经被人公布了,那便顺势全网寻求线索。”
律师释疑
个人发“行窃视频”得掌握“人肉”的度
在上海这起案件中,尽管案子已经侦破,但不少网友对于马小姐“人肉通缉”的做法也持保留意见。
上海警方表示,马小姐发布视频征集线索的行为无可厚非,但若她将网友提供的未经核实信息擅自发布至微信上,很可能因侵犯他人的隐私而触犯法律。“可以说,马小姐很好的掌握了‘人肉搜索’的度,对于网友发给她的嫌疑人信息,她并未在网络上公开这些信息,也没有通过网络寻找这些嫌疑人,而是把获得的线索交由警方处理,这无形中给她自己规避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在台州这起案件中,若是报警的小姑娘发布了网络“通缉令”,是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海容。
胡海容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并没有判定类似情况为侵权的先例。他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所拍人物和行为均出现在公共场合,因此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概念;而视频发布者在使用他人的肖像时也并非基于营利的目的,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不过,他提醒网友,基于视频内容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将他人身份信息公布在网络上,甚至擅自认定对方为“窃贼”,那么可能涉及侵权。
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表示,“人肉搜索”更多是在人与人的沟通交流中寻求答案,如果这个利器使用不当,很容易引发无可挽回的后果。
转发未经核实“偷车贼”个人信息要担责
“对于‘人肉搜索’,目前人们的态度是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它可以揭露各种不道德现象与贪腐现象,震慑不法分子,并可在不法分子身份未知的情况下,以高效率搜寻其确切身份。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人肉搜索’让公民隐私陷入尴尬窘境。”金玮律师表示,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直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围中。
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不管有没有恶意,一旦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就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人肉”有风险,“转发”也要小心。以马小姐的遭遇为例,如果她擅自发布网友提供给她的“偷车贼”信息,很可能要担一定责任。网友若擅自发布或转发未经核实的“偷车贼”信息,同样也可能要担责。
对于部分网友指责小姑娘没有当场指证小偷的看法,台州警方认为,当市民发现不法分子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时,首先要考虑自身安全,如果没有能力控制不法分子,不要轻举妄动。
法律链接
最高院:“人肉搜索”免责有前提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放在个人隐私的范畴之内,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保护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司法解释实施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认为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对“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于网络反腐等。
“个人信息也应当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就应当可以免责。”朱巍说,司法解释中明确写出了在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可以免责的几类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谨防“人肉悲剧”
店主“人肉通缉”偷衣顾客广东一少女最终跳河自杀
店主蔡晓青赔偿12万、因侮辱罪被判刑1年
因“人肉搜索”引发的纠纷并不少,道德审判的大棒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忽视了对社会的危害和破坏性。今年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被法律界认为具有警示意义。
2013年,12月,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2014年9月5日,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这是一起因网上“人肉”引起的悲剧,也被称为“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去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当天晚上6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的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
“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又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徐某同校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12月4日凌晨,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
同日12时许,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晓青进行盘问,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晓青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黄海钦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在这起案件中,不管徐某是不是偷窃者,都不影响蔡晓青构成侮辱罪的裁决。
在这起“人肉悲剧”中,导致小女孩经受不住压力而走上绝路的,除了发布照片的店主之外,还有广大“人肉”和发布以及转载这位小女孩姓名、学校相关信息的网友。如果从追责层面说,还必须追究发布、转载者责任。 留言板 0跟贴(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