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首次公开民事发回重审案件
山西省高院首次公开民事发回重审案件
2014-12-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中新网太原12月30日电 (刘小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对外宣布称,从即日起,该院将公开民事发回重审案件,推进司法改革。
30日上午,记者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民事发回重审案件的宣判。宣判结束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段艾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从今天的这起案件开始,将拉开发回重审案件公开的序幕”。
段艾生说,发回重审是山西省高院审判工作中也是诉讼程序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就是二审、再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或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后,认为其事实不清,或者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法作出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
据段艾生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有这么五种情形,一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发回重审;二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三是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没有作审理,没有作判决,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四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也就是遗漏了当事人,需要追加当事人,这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五是适用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离婚,这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予以发回重审。
此外,除了二审之外还有审判监督程序,一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要撤销原判,需发回重审;第二种情况是发现遗漏当事人,也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予以发回重审。
据了解,法院发回重审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被撤销;二、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启动第一审程序;三、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不再审理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四、当事人不服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又作出判决的,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行使上诉权。
首起公开民事发回重审案件的主审法官门华告诉记者,山西省高院以前发回重审的裁判文书格式就是一页半纸,随后山西省高院给发回的法院写一个内部函,将山西省高院认为的问题提出来,让原审法院注意这些问题并查明这些问题,这个内部函是不给当事人发的,也是不会给社会公开的。要求下级法院对我们查明的理由,看是否存在。现在我们依照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一些改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进行尝试对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一并写到裁定书中,给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段艾生说,今日这起发回重审的案件宣判,就是要将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全面向纵深推进。段艾生还说,发回重审案件的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逐步推进,随着这项工作的改革,改进的深入,山西省高院的发回重审公开工作会逐步推进到由民事到刑事、行政,也会由我们高级法院,逐步深入到中级人民法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