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轻问诊方兴未艾互联网挑战执业医师法等法律 专家建议 互联网医疗宜疏不宜堵可修法实现突破
网络轻问诊方兴未艾互联网挑战执业医师法等法律 专家建议 互联网医疗宜疏不宜堵可修法实现突破
2015-01-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通过在轻问诊平台上解答咨询,有医生的月收入最高超过40万元。相比线下医生的正常收入,这无疑是令人咂舌的。另一方面,很多人发现,通过一些轻问诊网络平台或者移动App,诸如一般的感冒发烧、皮肤病等病症,完全不必去医院花费时间和金钱,也可以得到诊疗。互联网医疗似乎让医生和患者得到了双赢。
但带来颠覆式改变的同时,互联网医疗也挑战着包括执业医师法等法律在内的医疗法律制度,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起草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专家意见稿,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医疗产业进行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保障各方权益。
互联网医疗对执业医师法等提出挑战
互联网越便捷,其风险性就越大。
“互联网医疗下的法律问题看似纷繁复杂,且有许多难以预测的新问题、新风险,但根本核心只有一个——人。”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万欣认为,目前市面上的多数移动医疗企业均未解决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即不论是慢性病管理还是为客户提供远程医疗,所有数据的最终接收端应为医生。但目前由于我国公立医院医生尚未得到根本性解放,医生(特别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很难通过这些移动医疗设备及App为客户提供详细充足的专业建议。
“我国现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和移动医疗有很大局限。”万欣举例说,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并不是赋予医生可以选择是否在此地点执业的权利,而是赋予医生注册后可以选择执业,也可以选择不执业,而如果选择执业,那么必须受地点、类别、范围的限制。”万欣说。
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就此规定,万欣指出,如果注册提供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移动医疗机构,显然无法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网络医疗服务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解决
“现有法律限制网络医疗服务的核心就是医生自由执业问题。这个核心问题不解决,网络医疗服务难以有大发展的空间。”万欣认为,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诊断、治疗有限制,远程医疗被限制在医疗机构内,这些都需要修法以求突破。
万欣指出,针对网络医疗服务,法律需要明确很多问题。首先是对网络医疗服务与互联网信息咨询的界定。这是判断其为网络医疗服务还是信息服务,并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例如我们在某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随机做了浏览,很多医生的咨询比门诊病历写得更为详细。有明确的诊断、治疗建议,有明确的药名、用法用量,很难认为这不是一个诊断行为。
其次,提供网络医疗服务的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管辖地如何确定,目前在法律上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选择网络医疗服务机构所在地,那么显然不利于外地患者维权,而如果允许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不利于网络医疗服务行业发展。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认为还是应当以网络医疗服务机构所在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样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使患者在选择移动医疗服务时更为慎重。但是难点在于,患者选择网络医疗服务后,又在当地医院就诊,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后,患者显然有权将网络医疗服务机构和当地医疗机构一并诉至当地法院。这样就可能会使网络医疗服务机构疲于应付,徒增诉累。”万欣说。
万欣同时指出,还有一个重点问题是,医生个人的多点执业与网络医疗服务的联系也需要作出明确。据介绍,按照现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师是不能在互联网、移动医疗客户端提供诊疗服务的,那么互联网医疗该如何与医师多点执业结合起来?从现实情况看,医师实现自由流动的限制还是很多的。再比如,如何对移动端保管的病历资料进行复制、封存?如何保证诊疗服务提供的是真实的专家本人?互联网的声明能否构成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有效抗辩事由?这些问题都将是在网络医疗服务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医疗可通过案例完善不急立法
尽管还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但很多业内人士对互联网医疗持积极支持态度。北京市第二医院医务科樊荣认为,互联网与医疗大数据是大势所趋,未来有巨大发展空间,宜疏不宜堵。但他同时指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联合对互联网医疗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其行为属性、人员属性、明确权责、规范管理、落实监管等,以便于在当下各种资本注入互联网与医疗大数据这块热区、无序竞争快速扩张的时候,相关互联网医疗公司能够准确地找到自己的定位与市场方向,如此才能更有利于互联网医疗做大做强。
那么,互联网医疗是否就此改变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本质呢?毋庸置疑,互联网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医患合同的时空范围。从空间上看,医疗服务不再局限于医院;从时间上看,也不再局限于医患面对面的即时性。
在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看来,医生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无论是以咨询方式还是诊疗方式,都只是文字游戏而已。任何咨询、诊疗,都要符合医疗常规、规范,都要以患者的健康利益优先。他具体分析指出,医生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远程服务,无论是咨询还是诊疗,都符合要约与承诺的基本要件。如,一个特定患者对有资格的网上医生提出看病的请求,这即是一个要约,而一个有资质的医生对特定患者的看病请求作出一个回复,即构成一个承诺,承诺完成双方即构成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受合同法和相关医事法律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在履行这一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造成了特定患者的人身损害,还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如何提供服务,本质上是医生自己的执业权利,应由医生和患者在服务过程中,根据患者提供的疾病信息、医生的专业知识自行决定,他人无权干预。如果发生违约或侵权,依法处理就是。”刘晔认为,互联网下的医疗义务或诊疗规范的具体内容,与传统门诊、住院的医疗义务有何异同,需要在实践中通过案例一步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