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
湖北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
2015-01-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北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认真抓好本辖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通知》规定,由武汉海事法院与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审理,武汉海事法院负责其管辖的湖北省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省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以外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包括大气、土地、湖泊、水库、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通知》规定,对于环境资源非公益诉讼,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等设有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法院,采取民事、行政二审合一模式,审理本辖区内水域、土壤、山林保护、污染责任纠纷、损害赔偿,因污染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普通环境保护类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辖区基层法院的普通环境保护类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新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其管辖范围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案件。其他未设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各自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审理本辖区普通环境资源保护类一审民事案件及其辖区基层法院的普通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上诉案件。
据了解,2014年8月20日,省编办正式复函省高院,同意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审判庭,专审环保诉讼案。
《通知》规定,由武汉海事法院与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审理,武汉海事法院负责其管辖的湖北省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省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以外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包括大气、土地、湖泊、水库、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通知》规定,对于环境资源非公益诉讼,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等设有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法院,采取民事、行政二审合一模式,审理本辖区内水域、土壤、山林保护、污染责任纠纷、损害赔偿,因污染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普通环境保护类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辖区基层法院的普通环境保护类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新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其管辖范围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案件。其他未设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各自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审理本辖区普通环境资源保护类一审民事案件及其辖区基层法院的普通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上诉案件。
据了解,2014年8月20日,省编办正式复函省高院,同意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审判庭,专审环保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