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有望取得重大突破
期货法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有望取得重大突破
2015-02-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证券市场至关重要的期货法草案及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有望取得重大突破。这两部法律,堪称证券法律体系的支柱,而其他众多的制度、规章则依支柱而建。
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更是发生了太多值得回味的大事——发行注册制改革、退市制度改革、沪港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期货公司监管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首次提出、试点运行。
各界期盼的期货法首次出现曙光
关于制定期货法的呼声已久。2014年9月17日,伴随着首届期货创新大会成功召开,首个《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落地,预示着令各界期盼许久的期货法终于要出台了。
我国期货市场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已经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据公开资料,目前我国共上市了近50个期货品种,覆盖农产品、金属、能源和金融等各个领域,成交量、成交金额、客户保证金、投资者开户数等主要指标分别较十年前增长了数十倍。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已连续五年居世界前列。以成交金额计,沪深300股指期货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股指期货合约。
在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方面,期货市场越来越重要。据统计,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有300多家利用期货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覆盖20多个行业。
其次,在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2014年7月21日在《加快制定期货法,推进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法治化进程》一文中透露,在期货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8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1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60多件,相关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30余件,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100多件。
近年来,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业务规则为补充,司法文件为支持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在期货市场上,仅有一部行政法规,其余均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效力有限。期货市场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需求,出台期货法已成急需。正如姜洋指出,推动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期货市场中有效制度的固化提升、维护交易者的权益、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等均需要期货法。
《法制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在去年11月12日召开的小范围的“期货立法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透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9月将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起草组。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紧张工作,已经草拟出期货法草案第二稿。目前需要对“如何定位场外衍生品”、“如何规范中央对手方”、“如何对待跨境管辖”等立法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广泛讨论。
我国知名期货专家、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制定期货法,需要关注期货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他认为应定位于一部广义法,即期货及相关衍生品法;处理好关于集中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与功能监管的问题,要坚持建立政府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处理好统一结算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各自为政的所内结算模式,增加了结算成本降低了结算效率,不利于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应由分散结算走向统一结算;处理好关于期货交易所和相关交易场所体制问题、期货公司法律地位问题、期货业协会问题,关于期货市场功能定位及基本概念的法律界定问题、关于期货法与国际接轨问题、期货法与相关法律关系问题以及关于期货法立法宗旨等问题。
事变则法移证券法修改更迫切
据了解,由于证券法和期货法具有关联性,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和协调两部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证券法修法和期货法立法同时列入了同一年的立法规划中。在立法史上,把同一个行业的两部法在同一个年度列入规划是少有的。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证监会了解到,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和容量迅速扩大,证券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随着市场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证券法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作出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多项重大部署,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需求,要求修改证券法时为此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真正具有操作性。
在今年1月15日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是涉及市场参与主体的一项“牵牛鼻子”的系统工程,也是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应在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下,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组织三个层次,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肖钢在谈及修改证券法时说,事变则法移。证券法,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变化都是最快的。美国的证券法从1933年出台到现在,大大小小的修改有40多次,平均两年修改一次,其中关于证券的定义,在80多年的历史中就修改了30多次。修改总的趋势是,证券的定义在外延上越来越宽泛,除详细列举具体证券品种外,还以非常弹性的“投资合同”兜底,除明确列举的少数品种被豁免外,都需要适用证券法的规范。
据了解,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证券法修改工作。2014年4月,证券法修改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作为证券法贯彻执行的职能部门,早在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就组织系统内单位、部门对现行证券法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评估,为证券法修改工作奠定了基础。证监会领导对证券法的修改也高度关注。2013年4月,证监会成立以肖钢主席为组长,庄心一、姚刚、姜洋副主席为副组长的证券法期货法领导小组,在法律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专人成立了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全面启动证监会关于证券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形成证券法修订草案。
肖钢建议,修改证券法,应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
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建议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建议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这样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肖钢认为,在证券法中应当明确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责和权力,对于类似欺诈发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经过必要的程序,可直接责令违法主体购回所发行或所销售的证券产品,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回吐”给投资者,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
肖钢要求,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在证券法中明确监管机关可以责令其履行承诺,提出明确具体的履约要求,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解决目前失信没办法追究的窘境。
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比如,在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例中,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被重罚7665万元人民币,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同时,平安证券出资设立3亿元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由于推行委托交易所对证券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同时建议,证券法修改时,能够赋予证监会行政委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