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对《不动产权证书》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无需填写年限
国土部对《不动产权证书》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无需填写年限
2015-03-08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针对近日有网友对《不动产权证书》格式提出质疑,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日前作出回应: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会改变权利人已取得的各项权利效力。《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期限”,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无需填写年限。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几类土地权利没有规定期限,因此无需填写《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一栏。
《不动产权证书》是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这位负责人强调,《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证书上的“使用期限”非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
针对近日有网友对《不动产权证书》格式特别是《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提出的质疑,这位负责人表示,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
据他介绍,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不动产权证书》为何没有具体不动产类型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这位负责人说,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
他表示,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这位负责人说,《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比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
“统一登记后,产权人原来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不受任何改变。”这位负责人强调,《不动产权证书》不改变统一登记之前权利人取得的各项不动产权利效力,正是基于此,国土资源部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变不换”,即分散登记时颁发的各类土地、房屋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