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不能“二次立法”
法院检察院不能“二次立法”
2015-03-09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倪元锦)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具体应用所做的说明,是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依据。事实上,目前司法解释经常被诟病为“二次立法”,因此这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这部号称“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其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共计552条、7万余字,而新民诉法本身不过才284条。
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草案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原则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对审理案件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非常必要。”
除了司法解释,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问题也受到关注。记者了解到,立法法修改中原本打算对联合发文的行为进行限制,但有意见认为,这并不属于立法行为,所以没有规定相关内容。
“这种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是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还是行政规章?性质上不伦不类。我建议,作为一个原则,立法法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