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2015-06-1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admin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日前公布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30日,社会各界可围绕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我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意见建议。这是记者14日晚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的。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社会各界可通过在线、传真和邮寄的方式献计献策,登录省人社厅官网(http://www.gdhrss.gov.cn),或传真至020-83331309,或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劳动监察局(请在信封注明“立法意见”)。
老板跑路,职工可拿周转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将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
省人社厅解释,这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相关规定修订的。这意味着,日后若有老板欠薪“跑路”,劳动者或可获得一定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包的组织与承包人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罚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以下情形”包括: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避灾停工也需支付工资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拟修改之处达12处。值得注意的是,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也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记者/刘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