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传销案 3名组织者领刑
新型网络传销案 3名组织者领刑
2015-09-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杏华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立了“世界和谐基金会”网站,并声称交钱入会即可免费旅游。2013年1月18日,杨杏华从广西桂平市到横县发展胡海燕、农秀云等加入该“基金会”。至被查处时止,三人共同经营管理的“世界和谐基金会”横县报单中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超过120人,层级达到5层级以上,收取会员交纳的费用100多万元。
这期间,杨杏华负责主管全面工作和宣传讲解“世界和谐基金会”运作模式,并获利报单奖、平台扣税及会员管理费等非法利益约8万元;胡海燕负责会员注册登记、收取会员费用、发放分红及记录会员资料等主要日常工作,分得报单奖1万多元;农秀云提供经营场所,并协助接待来访咨询人员、会员,发放宣传资料等后勤工作,获得报单奖1万多元。
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杏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海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农秀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杏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
南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杏华、胡海燕、农秀云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杨杏华是发起者,并起策划和操纵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的犯罪处罚;胡海燕在加入传销活动后,积极与杨杏华共同设立报单中心发展新会员,并负责会员注册等主要日常工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农秀云在加入传销活动后,为二人提供活动场所,并协助管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海燕、农秀云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杏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伙同胡海燕、农秀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南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