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依法妥善审理四类案件
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依法妥善审理四类案件
2015-11-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针对环境资源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会议提出,一是要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准确把握原告主体资格,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依法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账户,建立健全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二是要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准确界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范围,准确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正确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丰富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三是要区分民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界限,妥善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明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深入研究未经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及损失赔偿的范围,准确认定矿业权承包关系及合同效力,准确判断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正确处理越界勘查、开采引发的纠纷。四是要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交易流转需要,依法审理林权纠纷案件。全面把握林权纠纷的政策背景和特点,准确把握林权纠纷的受理条件,妥善处理因未依法变更登记引发的林权纠纷,准确认定林权流转合同效力,正确处理林权抵押合同纠纷。五是要密切关注生态体制改革新问题,加强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研究。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绿色金融机制等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