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新修改 包括精神暴力、适用同居关系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新修改 包括精神暴力、适用同居关系
2015-12-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开始在京举行。会议将再次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原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应当明确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是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上一次审议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提倡建立和谐家庭关系,强调反家庭暴力的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增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原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容易发现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明确其强制报告的义务。法律委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强制报告的主体。
原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本法的一大亮点,但草案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二是增加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三是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七十二小时以内;情况紧急的为二十四小时以内。五是增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六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七是增加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12月2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