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 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 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2016-02-0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2月5日讯 记者余瀛波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鉴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较好履行对平台上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管理责任;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政府部门对“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此次意见稿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四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这四类商品分别是: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意见稿同时指出,《消法》虽然作出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为此,此次意见稿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意见稿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还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起草说明还介绍,由于“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为此,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同时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创设了退回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意见稿还细化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