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清理评估强制性国家标准 年底前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一批
国办清理评估强制性国家标准 年底前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一批
2016-02-1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方案》提出,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方案》要求各部门、各地区依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平稳推进、兼顾应用,试点引领、点面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根据《方案》部署,到2016年1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标准,由原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各自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对于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结果,并据此安排新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