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实施新规定 涉核运输单位须编制安全评价文件
环保部发布实施新规定 涉核运输单位须编制安全评价文件
2016-04-0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 郄建荣 由环保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实施。根据办法规定,隶属于环保部的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提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安全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文件。
办法明确,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计批准书。
环保部提出,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对该设计活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试验见证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办法说,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结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情况,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颁发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办法说,国家核安全局应当暂缓或者不予颁发设计批准书。同时,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的,国家核安全局应当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对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制造活动;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不符合制造许可证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办法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确有重大质量问题或者违背设计要求的,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
就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表示,对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的运输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说,对运输频次比较高、运输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上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查,原则上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抽查,原则上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不得中途拦截检查;发生特殊情况的除外。
环保部强调,国家核安全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