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开水泼女顾客案民事赔偿宣判 火锅店赔23.7万
服务员开水泼女顾客案民事赔偿宣判 火锅店赔23.7万
2016-11-05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admin
林女士背部几乎没有一块好皮肤。资料图片
因为一锅汤水的事,火锅店服务员和一名女顾客起了争执。最后,服务员竟将滚烫的开水浇到了女顾客的身上,导致其7级伤残……
去年8月24日晚上,此事事发温州市区最为繁华的五马街商圈,很快成为了网上热议的事件。
今年年初,温州市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2个月(本报自去年8月26日起曾作连续报道)。
今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10月24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昨天,法院一审判处火锅店在扣除先前相关费用后,再赔偿23.7万余元。
事件回顾:
开水浇头导致顾客7级伤残
去年8月24日晚上,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不合。
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于是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而后,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滚汤的开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身边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随即将林女士掀翻在地并进行殴打,导致林女士受伤。
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店就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且服务员朱某系火锅店雇用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当由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
被告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主张,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经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法院判决:
整形费用应赔偿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是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
此外,林女士是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服务员朱某是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他在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最终,判处他再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近23.7万余元。
法院表示,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本报通讯员 鹿轩 本报记者 王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