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发布公告限期拆除居民露台违反法定程序杭州江干区政府一审被判败诉
共同发布公告限期拆除居民露台违反法定程序杭州江干区政府一审被判败诉
2016-12-2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12月20日电 记者陈东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8日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江干区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执法局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依法拆除维萨新筑小区内违法建筑的公告》的行为。
2015年8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设立的江干区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执法局、彭埠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共同发布上述公告,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维萨新筑小区内擅自浇筑的露台等违法建筑,进行分幢分步拆除,并附上具体名单,要求列入名单的住户必须在十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戴莉莉等120户住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又于2016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把江干区政府及上述5个行政单位告到法院,认为被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六被告共同发布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江干区政府等六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过六个月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联合公告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仅起告知、督促、警示作用,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共同发布公告前,并无任何行政机关对相关建设情况作出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六被告直接以公告形式,将维萨新筑小区内擅自浇筑的露台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附上具体拆除名单,责令限期拆除,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共同发布公告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
遍查被告提供的所有依据,均未授权本案六被告共同对具体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认定或者处置,六被告共同发布公告缺乏职权依据。
公告笼统认定擅自浇筑的露台为违法建筑,未载明其认定违法建筑的位置、形制、面积,未提供调查经过和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告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被告未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却直接以公告形式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杭州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为杭州中院依法独立公正判决点赞
陈东升
“三改一拆”是浙江省的重点工作之一,推行四年来,已在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诸多积极作用。正如浙江省领导所一再强调的,“三改一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要依法推进,使其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试验田、试金石。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基层干部对省领导的话只听一半,建功心切、简单粗暴,经常以时间紧、任务重为借口,视法律规定、程序于不顾,以违法方式拆除违法建筑,“歪嘴和尚念歪了经”。引发行政诉讼,还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护:这是上级要求我们干的。正如一位资深法官所反问的,“上级让你拆违,上级让你违法拆违了吗?”
杭州中院的压力正因此而来。其一,拆违是省里、市里重点工作,对这方面的案子怎么判,除了法律判断,可能还涉及政治上是否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问题。其二,杭州中院与江干区都在杭州地盘上,同属杭州市委领导,领导彼此间肯定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人情也有面子。面对这些,杭州中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审案,有胆判江干区政府败诉,实属难能可贵、勇气可嘉。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倡导建设法治浙江。去年到浙江考察时,又提出要“乐见群众用法,支持群众用法”。维萨新筑小区居民对公告不服,状告区政府,反映了小区居民对适用法律的较真,对法定程序的较真,已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杭州中院敢依法独立公正判决,也反映了目前在浙江,已形成了尊重司法权威的良好法治氛围,法律已成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最高标准。所有这些,都是十年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成果,可喜可贺。
别说这是法院应该做的。如果如一些地方,民告官的结果经常是告官不见官、民败政府赢,那么长期以往,老百姓还会继续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吗?所以,杭州中院判决的这起行政诉讼案虽然只是个案,但让老百姓看到了在中国,在浙江,在杭州,还有许多敢于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好法官、好法院,民告官是可以讨回公道的,老百姓是可以告赢政府的,从而对法治中国建设仍抱有信心和希望,其积极意义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政府行政需要司法审查,“三改一拆”需要法治护航,法治建设离不开点滴进步,让我们为杭州中院的依法独立公正判决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