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环境污染共同犯罪处理规则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环境污染共同犯罪处理规则
2016-12-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蔡长春 刘子阳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据了解,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为此,《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