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20-08-07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金国坤□ 金国坤
民法典不仅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更为公权力机关积极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赋予了新的职责。保证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免受非法侵害,得到实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
民事权利需要行政保护。首先,行政机关依法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保护受害人。民法典是权利宣言书。民法典宣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民事权利纠纷需要行政调处。行政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08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通过调解民事纠纷,民事关系得以和谐有序。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权益,减轻了民事诉讼的拖累。
再次,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当个人权利处于保护缺位时,行政机关还充当直接保护人的角色。如由于监护人在疫情期间被集中隔离或医学观察,无法对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履行照顾义务时,民法典第35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在监护制度中,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这一制定设计,从法律上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体现了负责任的态度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担当。
民事权利需要行政确认。登记是民事主体设立和很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基本前提。无论是所有权登记,还是企业法人登记、非法人组织登记、婚姻登记,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与其说行使的是一项权力,倒不如说是一项义务。通过履行登记的行政职责,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登记的要件是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行政裁量的自由。作为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还应当及时公告登记信息,提供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事权利需要行政监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法作为公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事先审查批准,事中事后监督的职责。民法典第534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事权利需要行政尊重。民法典第3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里的组织理所当然地包括公权力组织。公权力机关应当树立起民法思维,认识到自身也是特别法人,属于民事主体,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时,应当体现市场主体平等的观念。在依法行使征收、征用的公权力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公安等有关部门作为遗失物的保管机关,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正是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尊重、确认、保护和监督,一方面保证了民事权利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保证民事权利不被滥用,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维持了平衡,发挥公权力机关在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中的应有作用。
(作者系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