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发出首份涉少“人身安全保护令”
徐州贾汪法院发出首份涉少“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10-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案件而引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同居,后因感情不和分手,王某分手时发现自己怀孕,张某要求将孩子流产,两人协商无果。王某在网上联系“收养人”,到外地生下一女并将其非法有偿送养,收取了一万余元的“营养费”。结果导致刚出生的女儿流落到人贩手中被拐卖,后被警方解救,女婴被还给王某抚养。
2017年7月,王某到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非婚生女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王某生育孩子的费用等。庭审中,张某辩称王某有非法送养孩子的行为,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孩子应变更由其抚养。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二人的非婚生女儿实施非法送养等侵害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确实实施过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受害人,并抄送了辖区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在考虑问题时更关注孩子的合法权益保护,愿意案外协商解决,原告王某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仍处于社会管理的盲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父母因自身婚恋分手后失望或自身责任意识缺失等原因,将子女非法有偿“送养”,处于违法和犯罪的边缘。还有假用他人名义给子女办理出生证甚至不给子女办理出生证,致使非婚生子女无姓名、无户籍、无出生证、被拐卖或处于被非法送养、拐卖的危险之中。非法送养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予以司法保护。针对该种情形,法院可以适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合司法机关、公安、妇联、团委、村(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制止和防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