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海洋工程环保税申报征收办法 明确实行按月计算
两部门发布海洋工程环保税申报征收办法 明确实行按月计算
2018-01-06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北京1月5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明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办法明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办法规定,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办法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涉税资料。
办法还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验结果、处理处罚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申报情况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