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开发票属于单位犯罪 董事长会计均被判刑
公司虚开发票属于单位犯罪 董事长会计均被判刑
2018-10-17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宋超 “我很后悔,不该存侥幸心理虚开发票,现在虽然补缴了税金,但仍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某矿产资源勘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收到终审判决后,懊悔地说。
2013年,乌市某矿产资源勘查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刘某为做账需要,经王某同意后,在未与乌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务派遣业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该劳务公司开具了5张劳务费发票,总金额为28万余元。
2016年,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现此行为后,将乌市某矿产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乌市某矿产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主动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21万余元。
“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我便和董事长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判决。”在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当庭恳求。
乌市沙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乌市某矿产资源勘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王某及刘某分别作为乌市某矿产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实施虚开发票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人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补缴税款,且二人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随后,乌市沙区法院判决被告乌市某矿产资源勘查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宣判后,王某和刘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
乌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王某是公司负责人,刘某是公司会计,经王某同意,二人积极且亲自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二人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属于情节犯,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达到何种目的,事后是否补交税款,只要虚开发票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两名上诉人分别作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