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规范律师宣誓活动 增强律师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全国律协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规范律师宣誓活动 增强律师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2018-11-29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admin
记者从今天(11月28日)上午举行的全国律协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律师宣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今年10月26日经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将发布施行。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对《规则》的制订目的、出台经过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在谈及制订《规则》的目的时,吴晨表示,当前中国律师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护人民权利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律师人数的快速增长导致业务竞争更加激烈,律师队伍中也有少数律师丧失了职业尊严感和荣誉感。为了提高律师执业规范水平,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协制定了大量的执业规范文件,也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开展投诉处理和惩戒工作,但可以看出,仍然有几极个别律师为了一己私利,敢于以身试法,所作所为全无底线。因此,建立职业尊严和荣誉感,提升律师行业道德水准,是律师协会工作的当务之急。全国律协决定出台律师宣誓规则,也是用意在此。
2000年6月17日,全国律协印发《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但由于决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2010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2012年2月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各地律协根据该决定制定了相应的律师宣誓规则,并组织开展律师宣誓活动。进入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提出了新年要求,为规范各地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决定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重大修改,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据吴晨介绍,根据全国律协2018年工作任务分工,全国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主要依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借鉴了广东省律师协会、襄阳市律师协会等地的律师宣誓规范,起草了本《规则》。全国律协规则委对规则草案进行了广泛讨论,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则讨论稿。5月13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对《规则》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5月25日,《规则》报司法部律公司征求意见。6月9日将《规则》提交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全国律协规则委根据部律公司、部法制司、常务理事会和9月1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则》进行完善,形成《规则》(送审稿)。10月26日《规则》(送审稿)经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律师宣誓(图片来源于网络)
《规则》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一)关于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
(二)关于适用对象(第二条)。适用对象为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源于《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一条“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之规定。
(三)关于组织主体(第三条)。参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制定。考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规则,只能针对律师协会提出要求,所以将律师宣誓仪式明确为“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原则上由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虑到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重大活动时,组织律师宣誓仪式或者开展重温誓词活动的需要,同时作出了“或者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规定。
组织律师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职责,且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四)关于律师宣誓誓词(第四条)。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的誓词内容,共计128个字。讨论中,大家希望对现行的律师宣誓誓词进行修改,规则委在讨论中也认为有必要参照修订后的宪法宣誓誓词并结合律师职业的特性进行修改。
根据会长办公会和二次常务理事会的讨论意见,提出如下律师宣誓誓词修改建议稿:“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74个字)
(五)关于宣誓活动规范(第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规则第五条对宣誓场所、宣誓仪式的主持、领誓人、监誓人等予以规范。
(六)关于宣誓程序(第六条)。参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条对宣誓仪式的流程做出了规定。
(七)关于宣誓形式(第七条)。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组织律师宣誓。鉴于律师入职的动态性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规则第七条规定了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两种形式。同时,规则第七条第二、三款还对单独宣誓、集体宣誓以及因残疾、患病或者负伤情形的宣誓姿态予以了规范。宣誓时,单独宣誓的宣誓人、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均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有形实物文本彰显出宪法的现实存在感,体现了律师忠诚于宪法的神圣感。
(八)关于宣誓礼仪(第八条)。律师宣誓作为一种礼仪,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不仅体现律师职业特点,也能增强这种职业仪式感,更能引导律师自觉地在执业活动中按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虽然《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规则仍然有必要明确规定律师宣誓统一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以及对着装、穿戴、饰品和妆饰等礼仪予以详细规范。如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基本原则,就可以解决规范适用的冲突问题。
(九)关于誓词宣诵规范(第九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考虑到现时存在不同的区域性方语和普通话普及程度,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做出了“宣诵誓词,倡导使用普通话”的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所以,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律师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同时,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宣誓人、领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完整宣诵誓词,吐字清晰、准确,语音宏亮,并不得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誓词内容进行添加、删减或者歪曲发音。”
(十)关于宣誓效力确认(第十条)。
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监誓人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宣誓,宣布确认有效。”
第二款规定:“监誓人发现宣誓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的,应当宣布宣誓无效,要求该宣誓人重新宣誓。”
第三款规定:“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对宣誓无效导致的责任规制,借鉴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主要的依据是《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发通[2010]25号)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誓词存档(第十一条)。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人收执,一份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因此,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确认有效并由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
(十二)关于仪式公开(第十二条)。为增强律师宣誓的影响度,接受社会监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规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
(十三)关于践行誓词(第十三条)。本条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三条、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关于践行誓词的内容,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范,只是宣示性规定,但有助于督促宣誓人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誓言。
(十四)关于规则的参照适用问题(第十四条)。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及专题开展重温誓词活动的需要,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开展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十五)关于规则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吴晨表示,与全国律协2000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相比,本《规则》主要针对三个问题做了规定。首先,过去没有做到律师人人宣誓,有的地方把宣誓做成协会活动,本规则明确规定,宣誓律师执业的必经程序,组织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责任。其次,过去对不参加宣誓、不正确宣誓的律师没有罚则,导致律师对宣誓不够重视。本规则规定了确认宣誓效力的程序和对不参加宣誓或宣誓无效的处罚措施。再次,过去宣誓的仪式不统一,例如宣誓着装没有统一安排,有的地方要求着律师袍,有的地方着正装即可,不能保证宣誓的尊严感和荣誉感。本规则用五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宣誓的程序、着装和仪式要求。
吴晨详细阐述了律师宣誓的意义。首先,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通过宣誓表明自己的共同体成员身份。不仅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也需要进行宣誓。这种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宣誓制度意味着在未来的执业活动中,律师应当以文明、不失尊严的方式对待其他共同体成员。所以规则要求,律师要在协会会长、副会长的带领下宣誓。其次,取得职业信任,表明恪尽职守。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成员,其执业权利是来源于司法的授权和人民的授权。宣誓是律师取得执业信任的方式。律师作为一个司法职业,需要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授权。因此,规则要求,律师在司法机关监督下进行宣誓,代表司法机关对律师信任的起点。同时,律师以社会化方式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授权。因此,规则要求律师以公开宣誓的方式,宣读格式化的誓词,表明接受公众监督、践行誓词精神的态度。再次,彰显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律师职业不仅是为个人谋利,更需要为建设公正公平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这是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通过宣誓,能彰显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律师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并将他们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之下。因此,规则要求律师要面对国旗,手抚宪法进行宣誓。
吴晨表示,宣誓是一种庄重的仪式,誓言是对信仰的承诺。在律师宣誓制度已经建立18年之后,我们再论律师宣誓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全行业不忘执业初心、共建职业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