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籍被告人走私毒品一案何以被发回重审?
加拿大籍被告人走私毒品一案何以被发回重审?
2018-12-30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原标题: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何以被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要求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新线索查证情况,依法惩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检察机关上述意见和该案被发回重审,我认为,检察机关应该是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而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原一审中起诉书与判决书并未涉及此事实,就需要查清后依法处理,同时检察机关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伯特为从犯和未遂明显不当,是依据被告人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新的证据线索作的判断,基于此,检察机关提出发回重审的意见,体现了审慎的办案态度,符合法律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开庭审理情况,综合考量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并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由此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依据该案正在查证的线索,存在可能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新的犯罪事实,因此二审依法作出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二审法院秉着审慎的态度,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裁定也是正确的、于法有据的。
案件发回重审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处的刑罚不会重于原审判决判处的刑罚。但就本案而言,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看,根据新查证的线索,被告人实际所犯罪行可能重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已经明确提出原审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的意见,极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则有可能根据新线索的查证情况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