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官对检察建议进行调查核实时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最高检:检察官对检察建议进行调查核实时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2019-02-26 来源: 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于子茹)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完善。
《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规定,检察官可以采取七种措施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切实把问题搞准确、所提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规定》还明确要求,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对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检察建议书或者予以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